什么是证据问题,是研究证据时必须开宗明义的首要问题,但这一问题过去争论过很长时间,中外的学者们反复地论证过。后来我国法律,即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此下了一个定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为此,学界又掀起过几次热烈的讨论,虽说没有完全达到统一认识,但基本上承认了证据的本质是事实,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事实,人们不能创造它和改变它,只能发现它。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它是证据理论的最基本点,也是确立其他观点、方法和程序的基石,是思考问题的依据。
近年来学界有些同仁提出:“刑事诉讼法第42条在列举了物证、书证等7条证据之后,又指出上述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如果按照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难以自圆其说。接着指出:“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无法成立。”并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界定,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无论这‘根据’是真是假或半真半假,它都是证据。”并在此之前还指出按语意来解释:“证据是证明的根据”,“证据一词是中性的,它可真可假,也可以同时包含真与假的内容。”[1]在这里对证据概念和本质提出了挑战性的意见,确实发人深省,关键问题还是证据的本质是否是事实。
我以为证据的概念怎样表述是可以研究的,法定的证据概念的表述不是最后的结论,可以指出其不少弊端,尚欠准确和全面,但有一点我以为最需要肯定的是,它揭示了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而不是手段、方法等别的什么。而现在许多学者恰在这个最关键问题上反对证据是事实的提法。证据如果不是事实,什么是证据本身就失去了客观的评价标准,许多是是非非,对与错,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非正义就很难公正地评价了,就会陷入混乱之中。
证据法定概念的贡献就在于它揭露了证据实质是“事实”,给人们评判什么是证据,什么不是证据提供了一个基本的依据,为司法实践中审查判断证据,使用证据提供了最有价值的根据和重要限界之一,把握了最基本的航向。这些只要我们理论联系实际地去认真思考,许多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至于在表述上存在事实与审查属实之间的矛盾,证据与定案根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是可以理顺和理解的。因为收集时认定是证据,到了后来被证明该证据不确实或不完全确实或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而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实践中常有的事,为了论证的方便,常把初步收集未经审查判断的证据称为证据材料(资料)这也是可理解的。这就能说明证据的确认需要一个过程,不是一下子就可以认定的,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的筛选和辨别,有的甚至到最后还难以确认其真伪,这只能说明证据本质是事实。(www.xing528.com)
当然,许多问题,包括证据的概念与本质究竟是什么,还需要反复地研究和讨论,不过就目前本人研究的程度、理论水平和认识能力而言,尚不能得出最后的结论。这是时代对我们的召唤,要求我们在新世纪里还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基本理论的研究,同时也应关注证据运用问题,促进证据运用的科学化进程,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1] 见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9~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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