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对现实中运用证据存在的五个方面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揭示,反映了我国对证据运用现状的大体情况,由此可知证据运用问题并非完全是证据本身的问题。它涉及到运用证据的人怎样看待证据问题,即世界观与方法论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法律对证据是怎样规定的,我国目前证据方面的法律规范比较少,但是现时正在讨沦如何立法的问题,证据法宜繁还是宜简这大概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证据制度采取什么模式。证据运用还涉及科技发展和科技运用问题,也就是证据运用现代化问题,这在经济发达的今天,讯息开发这么迅速和繁荣,亦是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的。证据运用还涉及如何面对国外的经验和法律问题,是通通拿来,还是一概拒绝,这大概都不现实,那么如何吸取有益的东西,也是需要研究的。证据运用也涉及到三大诉讼领域,甚至非诉讼领域,需要研究的东西很多,特别是我们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加以研究,必然要有所侧重,由于最复杂的证据运用大体是属于刑事诉讼范畴,所以重点也应在此。
证据运用问题,既然涉及如此广阔,我们就只能期盼在证据运用的体制上有所改善,从而提出一个朦胧的轮廓,在人们的追求路上能看到一线喷薄欲出的曙光,引导我们不断研究和向前拼搏,也就会有所收获和欢愉了。我记得两年前曾在一本《诉讼证据法学》的前言中读到一段这样的话:“证据的真实只能反映事物的本色,而《诉讼证据法学》的法色彩却像魔法师一样使地窑里烧出来的‘瓷器’抹上一层神圣的光芒。这样,‘独角兽’的光环就弥漫着证据的殿堂,真理则蒙上了迷雾。我们的任务是恢复真理的本色,使人们尽可能看清证据的庐山真面目。长期的争沦和迷茫,无不是把证据和法联系在一起的结果。而要看清它的真面目,就必须把证据和法分开,所以法对证据就十分重要了。”今天看来,目前法与证据纠缠得更紧了,有些问题上的迷雾更浓了,必须借助望远镜和显微镜等科技手段才会看得清一些,不过也就太难了,恐怕我等的眼力和智慧,有些不够。可是已经走进了这个“迷宫”,不作努力,恐怕是走不出去的,也就只有拼上老命了。
“我国目前存在一种现状,在研究证据的本质时常常用法笼罩着证据,使证据的本质无法弄清,而在使用证据时,却无视法律规范而‘自由判断’,所以必须从另一方面强调‘法’字,要使人们认清法对证据运用的制约,加强法制观念,运用证据时,不要随心所欲,肆意横行,必须严格地遵守证据法的规定。”[1]本书正是从事后一种工作,即研究证据运用的问题然证据运用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证据本质的看法,但其关键是法律问题,应有一个清醒的设想,使之有助于司法实践的遵循和便于查明案件真相。要催生理想的诉讼证据制度与科学的运用方略的诞生,不能凭空设想,也不能抱残守缺,而必须既从我国证据运用的现实出发,吸取优秀的证据方面的传统,又要引进行之有效能为我所用的他国优秀的文化和先进的方法,创造一种新的科学的适合我国的证据运用制度。其基本期盼与设想是:
一、新的生命只能诞生在对立碰撞之后的相互交融之中,因此中西证据法律文化必须结合,才能产生理想的诉讼证据制度
中国的诉讼证据制度是中华法律文化和司法实践的产物,有深厚的历史根源和现实的人文环境,尽管有许多优秀的品格,但并不完美,甚至有重大缺陷。西方的证据制度反映了西方的民主和文明,积累了人类的许多智慧的精华,有许多优秀品格,但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切不可照搬。现代社会,国界封不往文化的相互交流和渗透,闭关自守显然是不行的,照搬和简单的移植也必然引起文化间的抵触。因此惟一的办法,只有两者“联姻”,才能“化干戈为玉帛”,诞生新的生命即科学的诉讼证据制度。
“结合”是解决中西文化冲突的惟一可行的办法,而且也是产生新的制度的基础。这种有机的结合才能使我们目前的诉讼证据制度获得完善的发展,实现法制思想现代化,理论现代化,制度现代化和文化的现代化,从而对古老的中华证据文化注入新的生机,从内到外实现一个崭新的塑型。
二、中西法律文化结合的方式应是一方为主,优势互补
这种结合不应是植物学上的桃李的嫁接,非桃非李。所以应该发扬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克服其局限性,吸收西方一切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完善司法制度,建立新的诉讼证据运用制度。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研究中华法律文化精神,吸取其精髓,发扬光大。我国法律文化有许多优良传统,比如调查研究,追求真实,注重不冤枉好人,不放纵坏人,强化法官职责感,注重法官个人素质,深入实际,密切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等。同时对西方许多有价值的法律思想和文化采取分析态度,尊重国外的传统的和国情,积极学习西方有价值的具体运作方法和技巧,以及法治思想。比如诉讼中重视民主精神,注重诉讼结构的合理性,司法独立,严格遵守程序,当事人双方对等与对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人权等。这些都要努力吸取,转化到我国诉讼制度中,改革我国证据模式,优化证据法律结构和程式,提高它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知识化程度,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费用。
这种结合的重要条件不是“西化”,而是“西往中化”,即是以我国诉讼证据制度为主体,进行改革,吸收西方先进的经验和为我有用的东西,抛弃陈规陋习,充实和改变自己,而不消灭自己。自杀不会带来新生,只有改善机体,补充营养,才能壮大自己,完善自己。这个理由虽然很简单,但是要实践却很难,它一方面要克服一切照搬,认为西方一切都好的做法和思想。同时也要战胜保守落后,拒绝吸收他人的优秀文化和经验,思想僵化,不思进取的观念。还要解决继承和发扬什么、扬弃什么、吸收什么等一系列具体问题。
三、新生的诉讼证据运用制度应有科学而严格的程序
这种新生的诉讼证据运用制度应是着力保护人权、民主和文明的诉讼形式,追求案件真相的再现,实现司法公正的科学制度,因此,该制度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至少有如下几方面:
1.科学而严格的程序
诉讼证据作为定案根据运用时应有科学而严格的程序,其所谓科学是细密程度,既不能繁琐,又不能过于粗放。该细则细,该粗即粗,粗中有细,细不过分,留有余地,使其有章可循,疏而不漏。所谓严格就是所规定的程序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凡违背的,都应有制裁办法与措施,以便追究法律责任。
这种程序对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要有明确规定,步骤清晰,主体确定,分工有道,相互制约,特别是要加强监督程序,使任何不怀好意的人无机可乘,建立以司法人员收集、审查证据为主体,诉讼参与人积极参与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制度。不同性质的诉讼分工与程序有别,责任分配科学具体,构思严谨,又方便执行。
2.着力保护人权(www.xing528.com)
诉讼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权利极为重要,而运用证据的过程又是诉讼的核心部分。因此在收集使用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过程中要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在特别注意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同时,要加强对被害人权利、证人权利以及其他参与人权利的保护。既要突出重点,也不应有所偏袒。被告人、被害人是对立的诉讼双方,在未查明案件之前,对任何一方的权利也不能忽视。对于这些权利要用法律加以肯定,并规定实施的方式和保护措施,使之尽可能具有可行性,不致形同虚设。
3.民主而文明的诉讼形式
证据的采用,证据的证明能力的确定,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诉讼过程中的实质性问题,对于上述问题的结论要做到尽可能地透明度高,程序民主,参与面广泛。要相互制约,结论不可以由任何个人单独确认,但又必须确立职权,使其权力明确,有人负责,不至于相互推诿,致使职责不明。建立民主文明的诉讼证据运用形式,不能只从形式上考虑,要认清形式背后的事实,要做到形式和内容一致。建立以对抗为中心,充分辩论的形式,一切证据必须经过严格的质证程序才能确认其效力。健全证据复核制度和证据申诉制度,使证据运用和效力的确定程序明朗化。
4.追求案件真相再现
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案件事实是可以认识的,证据的全部价值在于再现案件事实真相,因此证据制度在于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对案件的正确认识。当然,这并不等于恢复事实的原状,两者是有区别的。为此,要建立错案纠正程序和制度,并以此作为诉讼和运用证据的目的。严格按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指导诉讼过程,着重防止冤枉好人。
5.实现司法公正
诉讼证据运行机制如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十分重要。因此要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证据观,科学的证据审查程序,严密的证据法则。特别是证据法则在我国是薄弱环节,我们必须学习外国经验,建立比较完整的证据法则机制,迅速结束证据运用的任意性局面,使之有章可循。但又要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不能限制过死,要留有余地,从制度上确保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
四、要充分运用证据资源,调动参与提供证据的积极性
证据资源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有限的,而且是有条件而存在的,所以充分保护和运用证据资源就十分重要了。如果我们任意践踏证据,或浪费证据,无疑会对我们查明事实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为此,我们一方面要珍惜,同时要努力开发,要使一切可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都能成为证据。这除了科技开发和投入,就是要尽可能避免由于违法而导致证据的损失,消除一切阻力和障碍,从而搜集到一切可能有用的证据材料,保障其充分的说服力和证明性,实现诉讼目的。要使这些思想成为证据运用中的现实,当然,最重要的是创造其实现的条件,提高司法人员乃至全民的素质,严格制约破坏性消耗的发生,净化收集运用证据的环境。
五、严格执行从宽、减轻、免除处罚或免证规则,确保查明事实策略的运用
查明案情,必须运用正确的方针和策略,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障碍,使之顺利地发现真相,这是我们面对案件时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的一切侦查、调查活动,以及运用证据的程序,都是为正确执行这一方针而作出的各种努力。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为我们查明事实提供方便的条件,用最省的办法和策略查明案情,从而实现准确地处理案件,使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和策略发挥其作用,使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各得其所。只讲目的,不注意方法,往往事倍功半,甚至全功报废,无益于问题的解决。所以将证据运用中的有效策略和方法上升为程序或法律,有助于查明案情,符合整体利益。把法律交给诉讼参与人,让他们充分思考和衡量,无疑有利于案件的最终解决。
制定这些方法、策略要充分注意对案情的分析,要研究当事人的心态,要有针对性、可行性,力争减少负面影响。同时要注意吸取国外的经验和立法例,补充我们的不足和观念上的差距。只要努力去追求,会使我们在证据运用问题上有突破性的进展。
[1] 宋世杰著:《诉讼证据法学》,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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