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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外商直接投资仲裁程序研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仲裁程序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法》规定,按其认为恰当的方式进行仲裁。被申请人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仲裁庭应当将其据以作出仲裁裁决的所有专家报告或证据文件交于所有仲裁当事人。

马来西亚外商直接投资仲裁程序研究

1.仲裁程序的确定

仲裁庭应当平等对待仲裁案件当事人,并应当给予每个当事人公平和合理的机会展示案件事实。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庭采用的仲裁程序可以通过协商自由决定是否使用。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仲裁程序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法》规定,按其认为恰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此种情形下,《仲裁法》赋予仲裁庭具有下列各项权力:一是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决定证据的关联性、实质性和重要性;二是利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实施仲裁行为;三是指令当事人就仲裁诉求或仲裁答辩提供更为详细的内容;四是指令当事人提供仲裁费用担保;五是确定或修订仲裁程序时限,确保仲裁事项在规定的时限中完成;六是指令一方当事人提供或开示其有权掌握的证据或材料;七是指令当事人回答质询的问题;八是指令当事人作出誓言证据;九是发布其他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指令。

2.仲裁地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自由选择仲裁地。如果当事人就仲裁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庭应当在考虑仲裁案件具体情况的前提下,包括仲裁的便利性等因素,决定案件仲裁地。尽管有上述仲裁地选择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有利于咨询仲裁庭成员、听取证人、专家及当事人意见或者调查货物、财产或证据的地方进行会面。

3.仲裁程序开始和仲裁语言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对特定问题进行仲裁的程序自被申请人收到书面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决定仲裁使用的语言。如果当事人就仲裁使用的语言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庭应当决定仲裁中使用的语言。在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决定仲裁使用语言后,除非在该协议或决定中另有规定,否则上述约定或决定使用的语言应当适用当事人的书面陈述、仲裁庭实施的庭审、裁定、裁决或其他通知等活动。仲裁庭可以命令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一起提交用当事人协议或仲裁庭决定的语言进行翻译的证据材料。

4.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

仲裁当事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此类约定时,在仲裁庭决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支持当事人请求的事实;对争议持有的观点;寻求的救济措施。被申请人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另外,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增加申请书或答辩书内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交和申请书或答辩书有关的材料,补充有关的参考材料或证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在仲裁期间当事人可以修正或补充仲裁申请书或答辩书。另外,如果仲裁庭认为允许当事人修正申请书或答辩书会造成不恰当的拖延时,当事人不得修正或补充仲裁申请书或答辩书。

5.仲裁审理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审理的方式主要包括口头审理和书面审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仲裁庭应当决定是否举行口头证据审理或口头辩论,或者依据书面文件和其他材料进行审理。除非当事人约定不举行口头审理,否则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合适的阶段举行口头审理。(www.xing528.com)

仲裁庭应当在审理前或举行物品、财产或者其他材料审查会面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当事人有关审理或者审查事项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仲裁庭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理时,不要求当事人出庭作口头形式的陈述和答辩,而是由仲裁庭直接根据当事人、证人或专家、鉴定人等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文件等书面材料或其他资料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仲裁庭应当将仲裁一方当事人向其提交的所有陈述、材料或信息转交于另一方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将其据以作出仲裁裁决的所有专家报告或证据文件交于所有仲裁当事人。

6.缺席仲裁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在没有足够理由的情形下,如果仲裁申请人没能按照《仲裁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条件向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书的,仲裁庭应当终止该仲裁程序;如果被申请人没能按照《仲裁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条件向仲裁庭提交仲裁答辩书的,仲裁庭应当继续仲裁程序,但仲裁庭不应将被申请人没能依法提供仲裁答辩书的行为看作是对仲裁申请人诉求的承认。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出庭参加审理或者向仲裁庭提交书面证据的,仲裁庭可以继续仲裁审理,并可以根据仲裁庭具有的证据作出裁决。仲裁庭在申请人没有提请具体仲裁诉求时,可以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也可以附条件或无条件指导申请人快速确定其仲裁诉求。

7.专家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专业知识或技术问题时,仲裁庭可以任命有关专家就该专业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马来西亚《仲裁法》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仲裁庭可以任命一名或数名专家就仲裁庭应决定的特定问题作出报告。为了便于专家调查特定事实,仲裁庭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向专家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制作或提供能够获取特定事实信息的相关文件、物品或者财产。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因一方当事人要求或者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在向仲裁庭提交书面或口头报告后,专家应当参加仲裁庭审。这种情形下,当事人有机会向该专家提出相关问题,并能够提请其他专家证人出庭说明对争议问题的看法。

8.法院协助取证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取得仲裁庭的同意后,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帮助当事人获取有关证据。高等法院可以命令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合适的话,高等法院也可以命令当事人在高等法院官员面前或者包括仲裁庭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面前,作誓言证据或者确认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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