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庭仲裁员组成
在组成仲裁庭时,当事人有权自己决定仲裁员的数量和人选。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仲裁庭仲裁员数量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没有进行选择时,国内仲裁的仲裁庭应当由1名仲裁员组成,国际仲裁庭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
2.仲裁员的任命
仲裁员的任命不受其国籍的限制,除非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另有约定。当事人有权利自由决定仲裁员及首席仲裁员的选任程序。如果当事人没能就仲裁员及首席仲裁员选任程序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情形下,由当事人各自选任1名仲裁员,再由选任的两名仲裁员共同任命第3名仲裁员,并由该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在收到另一方当事人有关选任仲裁员书面请求后的30日内,没有能够选出仲裁员的,或者当事人选任的两名仲裁员自他们选任后30日内或者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延期时间内,没有选出第3名仲裁员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主任任命仲裁员。在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就仲裁员选任程序或者就仲裁员人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主任任命1名仲裁员。在当事人就仲裁员的选任程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该程序要求去做,或者当事人以及当事人选任的仲裁员按照该程序无法就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委托的第三方(包括机构在内)没能依照该程序履行义务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主任为该仲裁的顺利实施采取必要的措施,除非当事人就仲裁员任命的程序协议中有其他保证该任命顺利实施的方法。
在上述情形下,如果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主任在当事人提出相关请求或申请后的30日之内,不能或者没有完成该请求或者申请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高等法院完成上述请求事项。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主任或者高等法院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在指定仲裁员人选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当事人协议中对仲裁员资格条件要求;二是保证任命的仲裁员保持独立和公正应考虑的其他因素;三是在国际仲裁的情形下,建议将具有与当事人不同国籍的人任命为仲裁员。
当事人不得就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主任或者高等法院在上述情形下作出的任何决定提出上诉。
3.仲裁员回避制度
可能被任命为仲裁员的人员应当披露其具有的可能会影响保持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身份的任何情形。已任命的仲裁员,从任命开始和整个仲裁程序期间,应当毫不迟延地通知仲裁当事人其具有的可能会影响其独立性和公正性身份的任何情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一是具有引起影响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合理怀疑的情形;二是仲裁员不具备当事人所共同要求的任命资格。
当事人可以对自己任命的或者自己参与任命的仲裁员提出申请回避,但此类回避申请仅限于在该仲裁员任命之后,当事人才知道该仲裁员具有回避事由的情形。(www.xing528.com)
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拟申请仲裁员回避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在知道组成仲裁庭或者具有上述回避事由之日起15日之内,向仲裁庭提交申请仲裁员回避的书面理由。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可以自愿放弃任命。如果被申请的仲裁员没有自愿放弃该任命或者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该申请回避的,应当由仲裁庭对该申请回避作出决定。回避申请失败后,申请回避的一方当事人在收到拒绝回避申请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之内,向高等法院申请就该回避申请作出裁定。如果此类申请发生悬而未决的情况时,仲裁庭包括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可以继续进行仲裁,并作出仲裁裁决。
当事人不得对高等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决提起上诉。
4.仲裁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的处理
如果被任命的仲裁员因法律或事实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拖延不能履行职责的,该仲裁员可以要求终止其任命,或者当事人同意终止该仲裁员任命。在发生上述情形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该仲裁员离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就该仲裁员离职问题作出裁定。高等法院就该事项作出的裁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5.替补仲裁员的任命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任命替补仲裁员:一是发生上述申请回避或不能履行职责情形出现仲裁员空缺的;二是仲裁员基于其他任何理由离职的;三是当事人通过协议撤销任命的仲裁员;四是发生仲裁员任命终止的其他情形。
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协议,否则在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被替代的情形下,先前已进行的庭审应当在新任仲裁员的参与下重新实施;在非独任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被替代的情形下,由仲裁庭裁量是否在新任仲裁员的参与下再次实施先前已进行的庭审。
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协议,否则当事人就仲裁庭组成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回避的仲裁员在没有被替换之前,仲裁庭所作的任何裁定或决定应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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