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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马投资协定》签订的背景及影响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国和马来西亚深受国际投资发展新趋势的影响20世纪60年代以后,国际投资得到了快速发展。很多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活动,签订了数以千计的双边投资条约和几个较有影响的多边投资公约。其主要表现为中国和马来西亚顺应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制定、修改和完善各自国内的投资法律制度。马来西亚先于中国对外采取开放政策。三是中国和马来西亚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方面有着同样的利益需求。

《中马投资协定》签订的背景及影响

(一)中国和马来西亚深受国际投资发展新趋势的影响

20世纪60年代以后,国际投资得到了快速发展。为了给本国投资者在海外开拓更好条件的投资环境发达国家通过签订双边投资条约、建立和发展区域性自由贸易区等方式促进发展中国家不断开放本国资本市场。经过多年努力,国际投资规则在20世纪后期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和发展,尤其是1995年1月1日WTO的建立和正式运行,为改善国际投资法律环境带来了新的契机。很多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活动,签订了数以千计的双边投资条约和几个较有影响的多边投资公约。鼓励和促进国际投资活动是这一时期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宗旨。

中国与马来西亚也深受这一时期国际投资法体系发展的影响,并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本国投资市场的对外开放。其主要表现为中国和马来西亚顺应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制定、修改和完善各自国内的投资法律制度。马来西亚先于中国对外采取开放政策。马来西亚于1957年8月获得独立后,就积极着手制定有关外商投资促进方面的法律,1958年马来西亚制定和颁布了《新兴工业条例》,允许外国资本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马来西亚进行工业投资并可以获得包括税收等方面的优惠。由于《新兴工业条例》存在内容简单、法条粗略等缺陷,因此,马来西亚于1965年制定并颁布了升级版的新的《新兴工业法》。此后,马来西亚根据国内经济发展和投资市场不断变化和需求,先后又制定和颁布了《1968年马来西亚投资鼓励法》和《1986年马来西亚投资促进法》。尤其是《1986年马来西亚投资促进法》,制定了更为宽松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取消了先前投资鼓励法所规定的一些限制,修正和完善了外资税收优惠制度。我国对外资的真正开放始于1978年。为了有效规范外资在我国的投资活动,我国先后制定了调整外商投资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外资企业法》(1986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以及这3部法律的实施细则。从法律效果来看,由于我国制定的这3部外商投资法均是在应急情形下制定或出台的,不论是从法律本身质量还是和其他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方面均存在很多问题。这3部外商投资法早已无法满足我国快速发展的外商投资法律事务需要。因此,我国需要尽快制定一部高质量、高水准的外商投资法。(www.xing528.com)

(二)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符合中国和马来西亚经济发展的需求

中国和马来西亚在国际投资发展需求方面,有着较多的共同点:一是两国曾经不同程度地受到外国垄断资本的控制,国内经济发展结构单一,需要大量外国资本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马来西亚饱受西方殖民者的长期统治,其国内经济发展受到外国垄断资本的控制,经济结构畸形发展并高度依赖于国际市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有大量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但是,作为对华外国殖民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这些外国资本所起的作用是负面的。中国和马来西亚获得独立后,需要消除外国垄断资本长期控制本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两国需要从根本上建立起各自的国内健康和独立的经济结构,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二是中国和马来西亚之间的相互贸易和投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快速发展的相互投资需要两国政府给予对方投资者更有利的法律保护和待遇。三是中国和马来西亚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方面有着同样的利益需求。两国政府通过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不仅为各自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护,而且也丰富了两国政府国际投资规则谈判经验,有助于两国将来作为一个共同利益代表体参与区域性或国际性投资规则的制定,从而维护双方共同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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