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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总署长的调查权及询问权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环境质量总署长的拦截、登临、调查和询问权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或处罚力度,《1974年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法》第38条规定了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总署长及其授权的官员,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行使拦截、登临、调查和询问权。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总署长或者由其书面授权的官员依照环境质量法的规定在进行调查时,有权对知道案件事实的人进行口头询问,并应当就询问人所做口头陈述做成书面记录。

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总署长的调查权及询问权

(一)信息收集

环境质量总署长可以要求车辆、船舶、飞机、厂房、土地、建筑、设备等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提供一定期间内有关财产的信息。提供的信息包括:车辆、船舶、飞机、厂房、土地、建筑、设备等财产的所有人状况;在车辆、船舶、飞机、厂房、土地、建筑、设备等财产上所使用的原材料、环境有害物、生产、加工及控制设备等信息;排放的或者可能排放的环境有害物、污染物或者废物信息;在使用或加工原材料或者环境有害物质的过程中可能导致的任何环境风险信息。另外,环境质量总署长有权力询问车辆、船舶、飞机、厂房、土地、建筑、设备等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就其所有或占有的有关财产的信息问题。

(二)环境质量总署长的拦截、登临、调查和询问权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或处罚力度,《1974年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法》第38条规定了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总署长及其授权的官员,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行使拦截、登临、调查和询问权。在有证据证明或者有理由相信当事人实施了违反环境质量法的行为时,环境质量总署长或者由其书面授权的官员基于对行为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目的,在没有强制令的情况下有权行使下列各项权力:一是拦截、登临和调查任何车辆、船舶、飞机;二是进入厂房、建筑等场所,调查、检测、没收或扣押任何设备、计算机或者工业设施;三是调查、检查、没收或扣押任何有关设备、工业设施使用、运行或者环境危险物、污染物及废物的说明书、票证、记录、许可证或其他文件;四是调查、检查、没收或扣押任何指定废物、环境有害物以及用于运输指定废物、环境有害物的车辆或船舶;五是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并对船舶、设备、动力系统、储藏室以及货物进行检查;六是对没收、扣押的说明书、票证、记录、许可证或其他文件进行复制或摘录;七是对在贸易、工业、生产中使用、可能使用或者经常使用的物质、材料,或者对在汽车、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上载运的物质材料进行检查、检测或采集样本;八是对从车辆、船舶、飞机、厂房、土地、建筑、设备中释放、排出或储存的或者可能释放、排出或储存的环境危险物、污染物及废物采集样本。

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总署长或者由其书面授权的官员依照环境质量法的规定在进行调查时,有权对知道案件事实的人进行口头询问,并应当就询问人所做口头陈述做成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制作完毕后,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书面记录内容,并容许其对其认为不对的记录进行纠正,在确定无误后,要求被询问人在书面记录上签字或者按下大拇指手印。如果被询问人拒绝在书面记录上签字或按大拇指手印的,进行询问的环境质量总署长或者由其书面授权的官员应当在该书面记录背面书写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按手印的事实和拒绝的理由。(www.xing528.com)

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回答环境质量总署长或者由其书面授权的官员所提的全部问题。在询问前,环境质量总署长或者由其书面授权的官员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下列内容:一是被询问人的回答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如果回答环境质量总署长或者由其书面授权的官员的提问将可能会导致其被指控犯罪、刑罚或者没收财产的,被询问人可以拒绝回答此类问题。

(三)证据规则

除非有相反规定,否则凡是依照或者为执行《1974年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法》的规定预制、发布或者送达的任何文件内容都是正确的。那些用于说明依照本法颁发的许可证的任何书面材料是证明是否取得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初步证据。

因违反《1974年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法》及其条例规定,所提起的诉讼中有必要证明相关事实时,环境质量署署长签发的书面形式的许可证则是证明下列事实的初步证据:某人在某日或某一期间是否获得许可证,或者获得的许可证是否附有一定条件或者受到一定限制,或者许可证在一定期限内是否被中止。此种情形下,不得对环境质量总署长就签发的上述许可证内容进行交叉询问,除非他在10天前收到有关说明他这样做的目的以及对被指控的特殊事项进行陈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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