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解决环境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诉求和矛盾,《1974年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法》第36条专门规定了上诉委员会制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方式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一是被拒绝颁发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二是在颁发的许可证上附带条件、限制或约束;三是撤销、中止或者变更许可证;四是依照环境质量第47条规定所作的罚金;五是环境质量总署长就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作出的附条件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六是环境质量总署长或其他官员依照环境质量法第48条A款(2)或(5)项所作的决定。
上诉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为上诉委员会主席。上诉委员会还应任命1名副主席,副主席在主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履行主席的职责。上诉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由马来西亚首席大法官提名。被提名的人选应当是具有7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马来西亚高等法院辩护律师和出庭律师,或者是在马来西亚从事司法和法律服务的人员。马来西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通过政府公告任命上诉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上诉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为3年,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连任。上诉委员会主席从马来西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任命的成员中召集两名共同组成上诉委员会。除非辞职或被撤职,上诉委员会其他成员的任期为3年。马来西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在不告知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免除上诉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员的职务。(www.xing528.com)
上诉委员会成员如果和委员会裁决的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向上诉委员会披露该利益关系,并说明其性质。上诉委员会应当记录有利益关系的成员所作的披露,且不得允许该成员参加与该事项有关的任何裁决程序。上诉委员会主席在听取其他两名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就上诉的事项作出裁决。上诉委员会主席就争议事项作出裁决时不受其他成员不同意见的限制,但是应当记录其他成员的不同意见。上诉委员会除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外,有权就提交给其解决的上诉案件产生的费用作出裁决。上诉委员会成员应当享受马来西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所确定的报酬和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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