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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控制和管理制度-政策研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没有事先取得环境质量总署长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在法律规定的建筑、设备或地点之外的其他地方或马来西亚水域,放置、储存及处理或者许可他人进行放置、储存或处理法律指定的废物;不得从马来西亚境内外接受、运送或者许可他人接受、运送任何指定废物;不得运输或者许可运输指定废物。马来西亚不鼓励对指定废物的现场焚化处理。

废物控制和管理制度-政策研究

根据《2005年马来西亚质量条例(指定废物)》的规定,共有77种类型的废物被列入该条例附件1当中,这些指定废物被划分为五大类:一是金属类或者含有金属的废物(共有10种指定的废物);二是以无机成分为主要含量且含有部分金属和有机材料的废物(共有7种指定的废物);三是以有机成分为主要含量且含有部分金属和无机材料的废物(共有27种指定的废物);四是含有无机成分或者有机成分的废物(共有32种指定的废物);五是其他废物(共有1种指定的废物)。

指定的废物可以在用于废物发电的厂房设施里进行贮藏、回收或者处理。以这种方式处理废物的不需要获得环境局的许可。每台废物发电机可以贮存的自产废物自废物产生之日起不得超过180天,同时,厂房贮存的废物总量不得超过20公吨。如果贮存的废物总量超过20公吨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环境质量总署长提出申请。自废物产生之日起,应当在储存废物的容器上明确记载贮存日期、名称、地点及废物发电厂的电话号码。利用废物进行发电的企业可以申请使用他们自己的设备或处理方法,采取特别措施管理用于发电的废物,可以不采用《2005年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条例(指定废物)》第7条第1款的规定的处理方法或设备。

在没有事先取得环境质量总署长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在法律规定的建筑、设备或地点之外的其他地方或马来西亚水域,放置、储存及处理或者许可他人进行放置、储存或处理法律指定的废物;不得从马来西亚境内外接受、运送或者许可他人接受、运送任何指定废物;不得运输或者许可运输指定废物。(www.xing528.com)

在非现场处理、储存、焚化或者回收废物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建筑、设备或地点内进行,并应当获得马来西亚环保局的许可。

马来西亚不鼓励对指定废物的现场焚化处理。如果必须在现场要安装废物处理焚化设备时,应当严格按照马来西亚环境局颁发的马来西亚废物焚化设备安装指导细则进行安装,向环境管理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供公众提出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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