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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制度与环境保护法律研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各类机构是否遵守环境保护法行使调查权,并对投诉的违反环保法行为实施调查。七是在马来西亚各州之间以及马来西亚和世界其他国家之间建立联络和合作关系,共同做好环境保护、污染控制和废物管理工作。八是向马来西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提交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修改报告;促进、鼓励、合作和执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以及废物管理的各项环境计划。

环境管理制度与环境保护法律研究

(一)环境质量总署长

为了确保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法的各项内容得到有效贯彻和实施,马来西亚政府依照《1974年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法》第3条规定任命专门负责环境质量管理职责的总署长1名和数名副总署长。总署长和副总署长由马来西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从政府工作人员中任命。

总署长的主要权力、职责和作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负责环境法律、法规、条例和令的实施和执行;向马来西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就环境保护政策、环境保护类型、废物排放量、环境保护长期规划、自然环境自我吸纳废物能力标准和容量等内容提出建议和意见。二是负责并协调废物排放,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通过颁发许可证数量、类型的方式控制废物及其他对环境质量有害或者可能产生有害的排放物的排放数量、种类及效果。三是就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范围以及污染防治行使调查权,并可以协助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此类调查权。对各类机构是否遵守环境保护法行使调查权,并对投诉的违反环保法行为实施调查。四是做好环境污染防治研究工作,发展和提高环境保护标准。五是和其认为合适的人员合作,组建解决环境专业问题的专家组;为有效实施环境质量法,详细规定已采用的环境保护样本或检测方法。六是在每年9月30日公开上年度环境保护年度报告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报告和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环境保护信息和培训服务;管理各类环境保护基金。七是在马来西亚各州之间以及马来西亚和世界其他国家之间建立联络和合作关系,共同做好环境保护、污染控制和废物管理工作。八是向马来西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提交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修改报告;促进、鼓励、合作和执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以及废物管理的各项环境计划。

(二)环境质量委员会(www.xing528.com)

环境质量委员会是依照《1974年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其基本职能是向马来西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就环境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环境质量委员会由1名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任命的主席和多名其他部任命的委员组成。委员会各委员的任期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下列人员不得选为委员会委员:一是精神失常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人;二是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的或者不诚实、道德有污点的人;三是破产或者和债权人达成安排协议的人。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其职位:一是死亡;二是辞职;三是未经部长同意,连续3次未参加委员会举行的会议;四是任职期间出现上述不能任职情形的。

委员会每4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主席可以自行决定召集会议。委员会会议应当由8名委员出席才能有效。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有权制订自己的议事程序和规则。委员会应当保存会议记录,并向部长提交会议记录副本。非委员会人员应由部长邀请可以参加委员会会议,并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是就会议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举行的各项会议。当委员会主席因病、缺席或其他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时,从出席会议的委员中选举1名委员主持会议。会议表决出现等票情况时,委员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享有决定性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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