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法》第7编专门规定了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有关伊斯兰金融体系的整体管理制度。为了促进马来西亚国内伊斯兰金融体系的稳健和快速发展,马来西亚银行法规定应当在国家银行设立专门的伊斯兰教法律咨询委员会,专门负责有关伊斯兰金融建设发展方面的伊斯兰教法律事务和问题咨询与处理。马来西亚国家银行伊斯兰教法律咨询委员会有自己独立的工作程序,其主要职责为:
(1)查询和明确有关金融事务的伊斯兰教法律制度,依照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法的规定制定有关伊斯兰金融事务的实施细则;
(2)就国家银行在从事伊斯兰金融业务、活动及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伊斯兰教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或建议;
(3)为各类伊斯兰金融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或建议;(www.xing528.com)
(4)国家银行决定的其他类似法律服务。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伊斯兰教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备伊斯兰教法律和金融知识,或者接受过类似专门训练和教育的且具有相关领域丰富经验的人员担任。在具体任命上,财政部部长在咨询国家银行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家元首提出人选建议,最终由国家最高元首决定委员任命。国家银行应当在咨询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或伊斯兰法院首席法官意见后,才能将高等法院、上诉法院、联邦法院法官或者伊斯兰上诉法院法官任命为国家银行伊斯兰教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银行根据伊斯兰教法律咨询委员会的工作需要,设立相关的秘书处或者业务处。国家银行在从事有关伊斯兰金融业务或者履行伊斯兰金融职责时,应当就遇到的伊斯兰教法律问题向伊斯兰教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咨询,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伊斯兰金融机构在从事伊斯兰金融业务时,可以请求伊斯兰教法律咨询委员会提供其制定的规范伊斯兰金融活动的规则制度,并就遇到的伊斯兰金融业务法律问题寻求伊斯兰教法律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或建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解决任何有关伊斯兰金融法律问题时,应当考虑伊斯兰教法律咨询委员会公开制定的相关规则,或者在需要时,请求伊斯兰教法律咨询委员会提供与其咨询问题有关的规则。当其他伊斯兰金融机构制定的调整伊斯兰金融事务的规则和国家银行伊斯兰教法律咨询委员会制定的规则相矛盾时,国家银行伊斯兰教法律咨询委员会制定的规则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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