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时间制度
雇主应当依法安排雇员的工作时间,禁止雇主在雇佣服务合同中约定下列工作时间条件:
(1)超过5个小时的连续工作,且中间没有达到半个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
(2)一天工作时间超过8个小时;
(3)延长一天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
(4)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允许雇主可以作出上述某些约定或者规定。
(1)在连续5小时的工作中,如果少于半小时的休息不会破坏工作的连续性的;
(2)如果雇员从事的工作需要连续进行的,可以要求雇员连续工作8小时,但中间应当提供该雇员45分钟期间或者累积45分钟期间的用餐时间;
(3)雇员和雇主签订的雇佣服务合同约定,雇员一周内有一天或者数天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的,则该周内其余工作日工作时间可以不受8小时限制,此种情形下雇员每日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或一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由于工作特殊性使得雇主无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安排雇员工作时间时,雇主可以向劳动总署长提出申请,允许该雇主在雇佣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对灵活的工作时间。劳动总署长在考虑雇主工作特殊性的情况下,结合雇主提供的工作条件,在充分保护雇员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作出许可决定。劳动总署长有理由相信已作出的许可已无必要或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时,可以随时撤回已作出的许可。对劳动总署长作出的上述决定不服的任何人,在其收到该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之内可以向部长提请申诉。部长对该申诉作出的决定或指令是终局的。
另外,在下列情形中,雇主对雇员工作时间的安排不受上述有关规定的限制:一是在雇员工作的地方或关联地方,发生事故或者受到事故的威胁;二是完成社会生活之必要工作;三是为马来西亚安全或保障需要完成的工作;四是工厂企业需要紧急完成的工作;五是需要完成因无法预见的原因而导致中断的工作;六是雇员从事的工作对马来西亚经济发展起着关键作用,或者雇员从事的工作是《马来西亚1967年工业关系法》规定的重点服务工作。在上述情况下,劳动总署长有权调查和核实雇主所提供的工作情况是否合法和真实。
雇员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超出部分的报酬应当按照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报酬的1.5倍计算和支付。
除了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形,任何雇主在任何情形下不得要求任何雇员一天工作的时间超过12小时。对于那些无需雇员活动或者仅为旁观但需要长时间在岗的工作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
上述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不影响雇主和雇员通过雇佣合同约定,以雇员完成的工作量而非工作时间为标准计算雇员工资。由于工作需要,雇主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雇员轮班工作。雇员轮班工作时间可以一天内超过8小时以上,或者一周内超过48小时以上。但是,除了上述特殊规定情形外,雇员每天工作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任意3周时间内的平均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二)休假制度
1.休息日制度(www.xing528.com)
雇主应当每周为雇员提供至少1天的休息时间,每周内的休息时间可以由雇主随时确定。如果雇员从事不少于30小时的连续时间期间内的轮班工作,在该期间内应当为雇员安排一个休息日。雇主可以申请劳动总署长允许其在保证雇员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当月每周的休息日。雇主应当在月初制作并公布雇员值勤表,在值勤表中安排特定雇员的休息日和雇员的共同休息日。雇主应当在工作地醒目的地方通知指定的雇员固定休息日。雇主应当妥善保存值勤表和特定记录,以供管理部门核查。值勤表和记录本保存的时间自制作月末之日起算不超过6年。
除了依照《马来西亚雇佣法》第60条A项第2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雇主不得强迫雇员在休息日工作,除非雇员所从事的工作为需要连续进行或者需要两个或多个轮班持续进行。劳动总署长有权就雇员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连续进行或者需要两个或多个轮班持续进行的争议作出决定。
雇主依法安排雇员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雇员支付报酬:一是雇主按日、小时或者其他类似时间单位计付工资的,雇员工作时间不到日常工作一半的,按照一天时间计付工资;工作时间超过一半但不满日常工作时间的,按照两天时间计付工资;二是雇主按月或者按周计付工资的,雇员工作时间不到日常工作一半的,按照相当于当天应得工资的一半计付工资;工作时间超过一半但不满日常工作时间的,按照相当于当天应得工资计付工资;三是雇主安排雇员在休息日工作时间超过日常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雇员每小时应得工资的两倍计付工资;四是如果雇主是按件计付雇员工资,雇员在休息日的工资应当按照每件报酬双倍的数额计付工资。
2.公共假日制度
雇员有权依法享受政府确定的各类带薪公共假日。马来西亚政府每年在政府公报上公告的公共假日有11天,其中5天为马来西亚国庆日、最高元首诞辰日、各州最高元首诞辰日或联邦日、工人节和马来西亚节。而各州最高元首诞辰日或联邦日,只有在该州或联邦地区工作的雇员享受。除了这11日公共假日外,还有依照《1951年马来西亚假日法》规定在特定年份设有的公共假日。如果上述规定的公共假日和平常休息日或者其他假日重合的,则重复的公共假日向后一个工作日顺延。每一雇主应当在每年开始前,在工作场所的显眼地方向所有雇员公告上述5天节日外的其他6天带薪公共假日时间。
如果雇主和雇员双方同意,可以灵活安排其他6天公共假日,可以用其他时间来替代这这6天公共假日。雇主也可以向雇员灵活指定日期为带薪公共假日,用以替代《1951年马来西亚假日法》规定在特定年份设有的公共假日。如果雇员应当享受的上述公共假日或者其替代公共假日刚好和该雇员的病假、年度假或暂时性工伤假相重合的,雇主应当另行安排其他日期为该雇员应享受的带薪公共假日。
如果雇员在上述公共假日或者替代公共假日或者连续公共假日前后工作日无故旷工且没有取得雇主事先书面同意的,不得享受公共假日薪酬。如果雇员工资是以按月支付的,雇主按照正常工作日的月工资额支付雇员工资时,应当认定已支付的月工资含有该月的公共假日薪酬。
在上述带薪公共假日工作,如果雇员工资是按月、周、天、小时或者其他类似的方式计发的,雇主应当按照平常工作日工资额的双倍计付工资,且不考虑该公共假日工作时间是否达到日常工作时间要求;如果雇员工资是按件或者其他类似的方式计发的,雇主应当按照平常每件酬金额的双倍计付工资。雇员在带薪公共假日工作,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雇主应当就雇员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照日常小时工资额或者每件酬金额的3倍计发工资。
3.年休假制度
雇员在同一个雇主处工作满一定时间的,应当享受法定年度带薪休假。年休假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是在同一雇主处工作时间不满2年的,雇员在该雇主处每连续工作12个月后应当享受8天时间的年休假;二是在同一雇主处工作时间满2年或2年以上但不满5年的,雇员在该雇主处每连续工作12个月后应当享受12天时间的年休假;三是在同一雇主处工作时间满5年或5年以上的,雇员在该雇主处每连续工作12个月后应当享受16天时间的年休假。
在同一工作年度中如果雇佣服务合同终止时,雇员在同一雇主处连续工作未满12个月的,雇员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雇员实际工作天数与年工作天数比例计算。在计算年休假时间时,不足半天时间的休假不计入年休假时间内,超过半天但不足一天的休假应按一天休假时间计算。如果雇员在上述连续12个月的工作时间内,无故旷工累积超过年度工作日1/10且没有取得雇主事先同意的,不得享受年休假。雇员享受年休假时,不影响其享受正常休息日和公共假日的权利。雇员在年休假期间,发生了需要请病假或生育假情况的,雇主应根据具体情况,准许雇员的病假或生育假请求。已准许的病假或生育假占去的年休假时间不计入年休假时间。雇员和雇主应当在雇员每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的12个月之内提出年休假申请和批准年休假申请。如果雇员没有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年休假的,则不再享受该年休假。雇员经雇主请求并书面同意在雇主支付其年休假报酬的情况下,不再享受部分或者全部年休假。在雇员雇佣服务合同将被终止的情形下,雇员有权享受合同终止前一年连续服务满12个月应享受的年休假以及雇佣服务合同终止当年累积工作时间应当享受的相应年休假。如果雇员在应享受带薪年休假之前已被终止雇佣服务合同的,雇主应当向该雇员支付应享年休假薪酬。如果雇员经雇主同意的无薪请假天数累积超过30日的,则该请假时间不得计入雇佣服务时间期限内。
马来西亚人力资源部部长可以通过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告针对不同工业行业和不同职业实施不同时间和不同方式的年休假制度。
4.病假制度
雇员生病需要检查的,应当由雇主指定的执业医师或者医疗官员进行检查。如果雇主没有指定执业医师或者医疗官员,或者因为雇员疫病情况无法在合理时间或地点接受雇主指定执业医师或者医疗官员检查的情况下,可以由其他任何执业医师或医疗官员进行检查。上述检查的费用应由雇主承担。雇员经过医师检查后,如果不需要住院治疗的,雇主应当准予雇员一定期间的带薪病假。带薪病假期间的长短按照雇员的工作年限来确定。雇员工作满2年的,每年累积带薪病假为14天;雇员工作满2年或2年以上但不满5年的,每年累积带薪病假为18天;雇员工作满5年或5年以上的,每年累积带薪病假为22天。如果雇员经指定执业医师或者医疗官员证明需要住院治疗的,雇员每年累积带薪病假为60天。此种情形下,不管基于何种原因,雇员没有实际住院治疗的,仍然应当按照住院标准享受带薪病假。雇员一年中所有应享受的带薪病假累积总数为60天。
雇员按照规定所做的牙医检查也应按上述规定享受带薪病假。雇员未经雇主指定的执业医师或者医疗官员检查证明便擅自休假,或者虽经检查证明但在擅自休假后48小时之内没有向雇主通知其休假情况的,且该雇员没有正当理由的,其休假应按旷工处理。
雇员在休产假期间,不得另行主张带薪病假。雇员因公致残或者因公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已获得相应赔偿的,也不得再另行主张带薪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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