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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支付期不超1个月,合法扣减需书面申请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规定的工资支付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雇主应当在工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向雇员支付工资,并可扣减法律允许的雇员少量工资。雇员因休息日、法定假日或者加班所得工作薪酬应当在不晚于下一个工资支付期限的最后1日前支付。合法工资扣减主要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工资扣减、经雇员书面申请的工资扣减以及经雇员书面申请并由劳动总署长书面许可后的工资扣减。

工资制度:支付期不超1个月,合法扣减需书面申请

(一)工资

《1955年马来西亚雇佣法》对工资的概念作了界定:工资是指根据雇员提供的工作结合雇佣服务合同,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雇员的基本工资和其他薪酬。工资不包括下列内容:

(1)任何用于提供住宿用的房屋价值,供应的食物、燃料、水、电、医疗用品,或者获准提供的生活便利设施和服务;

(2)雇主因自己利益需求而支付的养老金公积金,因实施养老金、裁员、解雇、下岗、退休项目或者为雇员实施其他福利项目所支出的费用;

(3)任何交通补贴或交通优惠;

(4)应当向雇员支付的因工作岗位性质决定由其垫付的特殊开支;

(5)因解雇或退休,支付给雇员的补偿金;

(6)支付给雇员的年度分红或者部分年度分红。

(二)工资支付期限

工资支付期限是指支付雇员劳动报酬时间的最长期间。雇佣服务合同应当详细规定雇员工资支付期限。合同规定的工资支付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如果雇佣服务合同没有规定工资支付期限的,工资支付期限应当认定为1个月。雇主应当在工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向雇员支付工资,并可扣减法律允许的雇员少量工资。雇员因休息日、法定假日或者加班所得工作薪酬应当在不晚于下一个工资支付期限的最后1日前支付。如果劳动总署长认为上述工资支付期限不可行,则可以根据雇主的申请,将工资支付期限延至其认为合理的时间。

雇佣合同因履行期满或完成工作,或者因当事人通知而被终止的,雇主应当在不晚于该雇佣服务合同解除之日前向雇员支付尚未支付的报酬和雇佣期间依法扣减的雇员报酬。雇佣合同因无须通知或者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理由而终止的,雇主应当在不晚于该雇佣服务合同解除之日前向雇员支付尚未支付的计算到该合同解除生效之日为止的工资报酬、合同解除补偿金和雇佣期间依法扣减的雇员报酬。雇佣合同因雇员无须通知而终止的,雇主应当在不晚于该雇佣服务合同解除之日后第3日前向雇员支付尚未支付的计算到该合同解除生效之日为止的工资报酬、合同解除补偿金和雇佣期间依法扣减的雇员报酬。

(三)预付工资限制

雇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工资支付期间向雇员支付工资,限制雇主预先向雇员支付超出一定数额的工资。雇主不得在任何月内,向雇员一次或分次预先支付雇员尚未取得的累积数额超过下月应得工资的部分;雇主也不得向雇员提前支付超过雇员实际工作时间应得的报酬。但是,基于下列用途的预先支付不受限制:

(1)能够使雇员购买房屋,或者建房;或者修缮房屋;

(2)能够使雇员购买土地;

(3)能够使雇员购买汽车摩托车自行车

(4)能够使雇员购买雇主销售的其营业股份;

(5)能够使雇员购买电脑

(6)能够使雇员支付自己或者其直系家庭成员的医疗费;

(7)能够使雇员支付依照《1969年马来西亚雇员社会保障法》规定应当由该雇员支付但其暂时无能力支付的定期费用;

(8)能够使雇员支付自己或者其直系家庭成员的教育费;

(9)因其他目的:应当由雇主以书面形式向劳动总署长申请,总署长认为该项预先支付有利于雇员并作出书面同意。劳动总署长在作出书面同意时,有权按照其认为的合适方式修改或增加预先支付的条件。

(10)基于其他需要,部长在任何时候,可以通过公报通知针对所有雇员,或者只针对某类特定雇员;或者某类雇员可以实施的预先支付。(www.xing528.com)

(四)不应支付的工资

如果雇员在履行雇佣服务合同期间,发生了该雇员被执行徒刑或者羁押而离岗情形的,离岗期间的工资不必支付。如果雇员以非雇主证人的身份出庭,离岗期间的工资不必支付。

(五)工资扣减

除了依照法律规定,任何雇主不得随意扣减雇员应得工资。合法工资扣减主要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工资扣减、经雇员书面申请的工资扣减以及经雇员书面申请并由劳动总署长书面许可后的工资扣减。符合法定情形的工资扣减主要有:因雇主错误,在扣减前3个月内多发给雇员的工资报酬部分;因雇员无须履行通知义务而解除雇佣服务合同的情形下,应当向雇主依法支付的补偿金;雇员应向雇主返还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付工资,但不得扣减预付工资的利息;其他法律规定的扣减情形。经雇员书面申请可以扣减工资的情形:雇员应当向工会或储蓄及信用合作社支付的会费、认购费、分期付款、贷款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雇员购买雇主出售的股份应向雇主支付的款项。经雇员书面申请并由劳动总署长书面许可后可以扣减工资的情形:为雇员利益而应缴纳的养老金、公积金、雇主福利计划费或保险计划费;偿还雇主根据《马来西亚雇佣法》第22条规定向雇员预付的已扣除利息工资以及应支付的利息;代表雇员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因雇员购买雇主销售的商品而应向雇主支付的货款;因雇员要求或依照雇佣服务合同规定应向雇主支付的房租、服务费和餐费。

如果雇员在依《1993年马来西亚合作社法》成立的合作社商铺信用购买食品和其他商品的,雇主在经雇员书面申请并提交该雇员和合作社商铺经理签订的合同情形下,可以从雇员工资中扣除应向合作社商铺支付且不超过信用授权数额的购物款。

雇主依法从雇员每月工资中扣除的各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雇员当月工资总额的50%。但是下列扣除事项不受此限制:从雇主依法应支付给雇员的赔偿金中实施的费用扣除;在解除雇佣合同的情况下,从最后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扣除雇员应向雇主支付或者尚未支付的款项;在扣除用于偿还经劳动总署长事先书面批准的雇员住房贷款时,允许该扣除数额超过雇员工资月收入的50%,但超出50%部分的扣除额不得高于雇员应得工资的25%。

(六)工资支付方式

雇主应当通过雇员在依法成立的银行、金融公司或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或者雇员指定的与他人共享的账户来支付雇员工作取得的所有报酬。雇主没有按期向雇员支付工资的,雇员有权利请求法院令雇主向其支付除法定扣除额之外的所有工资。

雇主也可以根据不包括家庭佣人在内的其他雇员的书面请求,以法定货币或者支票方式支付雇员的工资。对于家庭佣人,雇主可以根据其书面请求,在获得劳动总署长批准的情况下,以法定货币或者支票方式支付家庭佣人的工资。雇主不得无故阻碍或拒绝雇员提出的通过非银行账户工资支付方式的请求。雇员可以随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撤回上述工资支付请求。该请求自书面通知送达雇主之日起4周后生效。雇主和雇员就雇员要求通过非银行账户支付工资发生的任何纠纷,应当提交于劳动总署长加以解决。劳动总署长就该纠纷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雇主不得在雇佣服务合同中就支付雇员工资的地点、方式和人员附加任何增加额外支付成本的条件。如有此类约定的,该约定条款无效。在工资支付日之前,雇主向雇员预付不超过月工资数额的工资时,不得扣除或收取任何形式的预付工资利息或者折扣金额。法律对雇主支付雇员工资的地方有一定的限制。雇主不得在酒馆或其他类似于酒馆场所、娱乐场所、商品零售店等地方支付员工工资,除非该员工在这些地方工作。

雇主可以在雇佣合同中约定向雇员提供除工资之外的其他福利待遇。工资外福利待遇可以是住宿、膳食、燃料、水、电、照明、医疗护理以及获准的其他生活设施或服务。但是,禁止雇主在雇佣合同中约定向雇员提供烈性酒服务。雇主向雇员提供便利或便利服务的,应当向劳动总署长提出书面申请。劳动总署长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是否批准该申请的决定,也可以在修改雇主申请的基础上作出批准决定。雇主对劳动总署长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该决定送达雇主之日起30日内,就该决定向部长提出申诉。部长受理申诉后应当作出公平的决定或指令,部长所作的决定或指令是终局的。

(七)工资优先权

如果雇主对外负有债务时,雇主应当依法优先支付雇员的工资。雇员享受工资优先权。法院依照享有抵押权、担保权、留置权的雇主债权人或雇主债券持有人的申请,或者依照已对该雇主作出的债务履行判决,依法扣押、扣留该雇主财产或者变卖该雇主财产用于清偿上述申请人的债权时,如果该雇主尚未支付雇员工资,或尚未支付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劳务承包商报酬的,则该法院、雇主财产接收人或者雇主财产管理人不得授权将变卖雇主财产所得或扣押、扣留的雇主金钱用于偿还享有抵押权、担保权、留置权的雇主债权人或雇主债券持有人的债务,除非法院、雇主财产接收人或者雇主财产管理人查明已用该雇主变卖财产所得之外的其他金钱清偿了该雇主所应支付的雇员工资或劳务承包商报酬。

工资优先权的行使范围和限制:一是不得超过自雇主财产被扣押、扣留或者变卖之日前连续4个月累积的雇员工资总额;二是不得超过自雇主财产被扣押、扣留或者变卖之日前,雇主以合同规定应向劳务承包商支付的报酬金额;三是在雇主为劳务承包商或者为次劳务承包商的情形下,不得超过自劳务承包商或者为次劳务承包商财产被扣押、扣留或者变卖之日前连续4个月累积的雇员工资总额。

工资优先权的行使应当和法院依法扣押、扣留的雇主财产或者变卖的雇主财产有一定的关联性。一是法院依法扣押、扣留的雇主财产或者变卖的雇主财产是在雇主应向雇员支付工资的工作地,或者雇主应向劳务承包商支付报酬地作出的;二是上述被扣押、扣留或变卖的财产是雇员用来工作使用的工作地产品或动产,或者是雇员或劳务承包商所生产的产品。

享受优先权的雇员工资包括雇员雇佣合同终止补偿费、临时解雇补偿费、年度休假工资、病假工资、公共假日工资和生育补助费。

(八)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的工资支付责任

发包人在商业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承包合同方式将其业务的全部和部分承包给其他承包人实施或经营。在承包经营的情形下,项目发包人、承包人或次承包人应当对实施和完成该承包项目的所有雇员工资承担共同和连带支付责任,如同该雇员为其直接雇佣一样。但该责任制度并不适用于项目雇员的雇主。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承包项目雇员工资承担共同连带责任的限制:

(1)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工程项目发包人对实施和完成该承包项目的雇员工资不承担共同和连带支付责任,除非工程项目发包人自身也是工程承包商或者是房产开发商;

(2)项目发包人、承包人或次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该承包项目的任何雇员承担的责任不应超出应支付给该雇员的任何连续3个月的工资数额。

参与发包项目工作的雇员在其工资得不到支付的情形下,自工资应支付之日起90日内,有权起诉项目发包人支付其应得工资,或者向劳动总署长提出相关申诉。

非雇主以外的任何人依法向雇员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后,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向对该雇员负有工资支付责任的雇主追偿其已所支付的雇员工资。

提供雇员服务的劳务承包商应当在提供雇员服务前14日之内,向劳动总署长进行登记注册。劳务承包商应当保存载有雇员个人信息的登记册。管理部门有权监督和检查劳务承包商制作的雇员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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