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林种植项目优惠制度
根据《1986年马来西亚投资促进法》规定,从事森林种植项目的公司有资格申请享受下列优惠:一是获得新兴地位的公司可以享受10年期限的所得税100%减免优惠。允许获得新兴地位的外资公司将未缴纳的资本和累积的损失实行税损结转,允许将这部分数额自失去新型地位后从公司收入中扣除;二是选择申请享受自公司首次合格资本支出之日起5年之内发生的合格资本支出数额100%的税务扣除优惠。公司可以用该税务扣除数额冲抵公司纳税年法定收入的100%,被冲抵部分不计入公司所得税计算基数。公司未使用完的税务扣除数额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直到公司使用完毕所有税务扣除数额为止。
另外,从事森林种植项目的公司也可以选择申请享受《1967年马来西亚所得税法》第127条所规定的优惠:一是向从事森林种植业务的公司进行投资的公司可以享受减免和投资额同等数量的所得税;二是已获准从事森林种植项目的公司可以申请享受自公司取得法定收入第一年算起为期10年的100%的法定收入所得税减免。允许公司将其在享受所得税豁免期间和以前发生的损失在10年所得税豁免期满后提出。申请享受该项投资优惠的公司应当向马来西亚种植工业和农林产品部提出申请。
(二)废物循环利用项目优惠制度
应用高新技术和具有高附加值的从事废物循环利用投资项目的公司有资格申请新兴地位或者投资税务扣除优惠。废物循环利用包括农业废物循环利用或农业副产品、化学品循环利用,木质板材循环产品等项目。获得新兴地位待遇的公司享受减免公司法定收入的70%所得税。同时,允许该公司将未缴纳的资本和累积的损失实行税损结转,允许将这部分数额自失去新型地位后从公司收入中扣除。选择申请投资税务扣除优惠的公司可以享受自公司首次合格资本支出之日起5年之内发生的合格资本支出数额60%的税务扣除优惠。公司可以用该税务扣除数额冲抵公司纳税年法定收入的70%,被冲抵部分不计入公司所得税计算基数。公司未使用完的税务扣除数额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直到公司使用完毕所有税务扣除数额为止。申请人应当向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提交相关申请。
(三)节能项目优惠制度
为了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和促进自然环境保护,提供节能服务项目的公司有资格申请享受下列优惠:一是获得新兴地位的公司可以享受10年期限的所得税100%减免优惠。允许公司将未缴纳的资本和累积的损失实行税损结转,允许将这部分数额自失去新型地位后从公司收入中扣除;二是选择申请享受自公司首次合格资本支出之日起5年之内发生的合格资本支出数额100%的税务扣除优惠。公司可以用该税务扣除数额冲抵公司纳税年法定收入的100%,被冲抵部分不计入公司所得税计算基数。公司未使用完的税务扣除数额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直到公司使用完毕所有税务扣除数额为止。获得批准的公司必须在自获准之日起一年之内实施该项目。拟享受该优惠的申请需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提交。
(四)公司自用节能项目优惠制度
公司开发节能项目供本公司使用的有资格申请享受自公司首次合格资本支出之日起5年之内发生的合格资本支出数额100%的税务扣除优惠。公司可以用该税务扣除数额冲抵公司纳税年法定收入的100%,被冲抵部分不计入公司所得税计算基数。公司未使用完的税务扣除数额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直到公司使用完毕所有税务扣除数额为止。申请应提交于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
(五)再生性能源项目优惠制度
使用生物资源、不超过30兆瓦的水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和环境友好型资源从事能源生产项目的公司有资格申请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是获得新兴地位的公司可以享受10年期限的所得税100%减免优惠。允许公司将未缴纳的资本和累积的损失实行税损结转,允许将这部分数额自失去新型地位后从公司收入中扣除;二是选择申请享受自公司首次合格资本支出之日起5年之内发生的合格资本支出数额100%的税务扣除优惠。公司可以用该税务扣除数额冲抵公司纳税年法定收入的100%,被冲抵部分不计入公司所得税计算基数。公司未使用完的税务扣除数额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直到公司使用完毕所有税务扣除数额为止。获得批准的公司必须在自获准之日起一年之内实施该项目。
从2007年9月8日起,公司集团中的任何一家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上述优惠待遇。即便是该公司集团中已经有一家公司获得上述优惠也不影响该公司集团其他公司的申请。符合申请享受优惠待遇用于能源生产的生物资源是指棕榈油、大米、甘蔗、板材、造纸等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也包括城市废料、生物气体(因土地填埋和棕榈油加工而产生的气体)、动物粪便以及其他可利用的废料。上述所指能源包括电能、蒸汽能、冷却能和热能。
公司从事再生性能源生产供自用的可以申请享受自公司首次合格资本支出之日起5年之内发生的合格资本支出数额100%的税务扣除优惠。公司可以用该税务扣除数额冲抵公司纳税年法定收入的100%,被冲抵部分不计入公司所得税计算基数。公司未使用完的税务扣除数额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直到公司使用完毕所有税务扣除数额为止。(www.xing528.com)
拟享受上述各项优惠的申请需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提交,且应提交于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
(六)获得绿色建筑指数证书项目优惠制度
为了推广绿色节能技术,马来西亚政府于2009年5月21日发布了绿色建筑指数(GBI)。绿色建筑指数是用以判断环境友好型建筑物的绿色环保节能指数体系。绿色建筑的主要指数标准有:一是水、电效能;二是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三是污染控制及人工利用设施的可持续规划和管理效果;四是可循环利用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及资源的适用情况;五是新技术的吸收和采用情况。马来西亚鼓励实施绿色建筑项目。
获得马来西亚政府颁发的绿色建筑指数证书的建筑物所有人有资格享受和因为获得该绿色建筑指数证书而额外支出的建筑成本等量的税收豁免待遇。绿色建筑指数证书持有人可以用该税收豁免数额冲抵其纳税年法定收入的100%,被冲抵部分不计入证书持有人所得税计算基数。该项优惠制度既适用于新建筑也适用于旧建筑的改造升级。绿色建筑指数证书项目只能享受一次,仅对第一次获得该证书的建筑适用。
从房产开发商那里购买已获得绿色建筑指数证书房产或建筑的购买人有资格享受所购房产的印花税免征优惠待遇。印花税免征数额为因获得该绿色建筑指数证书而额外支出的等量建筑成本。该项优惠只能享受一次,仅对首次取得建筑的所有人适用。
(七)环境管理项目加速资本扣除优惠制度
使用环境保护设备的公司有资格申请享受第一年资本支出数额40%的税务扣除优惠,此后每年可享受资本支出数额20%的税务扣除优惠。符合申请享受该项优惠待遇的公司包括:装置废旧发电设备;现场或非现场安装废料储存、处理或者分解设施或设备;从事废旧循环利用项目。如果公司因使用环保设备产生额外支出的成本是为了节省能源供该公司自用的,则上述加速资本扣除年限延长一年。
申请人应当将优惠申请书和马来西亚能源、绿色技术和水务部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人只用于能源保护适用目的的设备信函一起提交于马来西亚国内税收委员会(Inland Revenue Board of Malaysia,简称IRB)。
(八)废旧生态处理园项目优惠制度
从事废旧生态处理园项目的开发商或者公司,在生态处理园内因出租建筑、使用废旧回收与分离设备以及废水处理设施取得的法定收入,可以申请享受70%的所得税减免优惠待遇。该项优惠制度实行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申请者应当在废旧生态园建设下列内容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系统等在内的基础设施;废旧回收与分离建筑和设备;废水处理设施;供循环、处理等设备使用的建筑;供培训中心使用的建筑;分解设施。
废旧生态处理园项目优惠待遇申请应当提交于马来西亚国家固体废物管理局以及其他管理废旧业务的联邦和地方部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