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项目(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简称SMEs)优惠制度是马来西亚政府于2009年实施的一项旨在促进马来西亚国内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地区居民收入水平的投资优惠措施。中小企业是指在马来西亚境内设立的、未被实缴资本超过250万林吉特的公司控制的且初期阶段普通实缴资本不高于250万林吉特的公司。
中小企业可以申请50万林吉特以内的公司收入按20%的优惠减免税率缴纳所得税,超出50万林吉特的公司收入部分则按照25%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根据《1986年马来西亚投资促进法》的规定:小规模公司是指在马来西亚境内设立的、股东资本不超过50万林吉特并且马来西亚人拥有不低于60%股权的公司。2012年7月3日,马来西亚修改了小规模公司的认定标准:小规模公司是指在马来西亚境内设立的、股东资本不超过250万林吉特并且马来西亚人拥有60%—100%股权的公司。小规模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是根据《1986年马来西亚投资促进法》的规定设立;二是公司股东资本不超过250万林吉特并且马来西亚人拥有的股权符合下述情形之一:
(1)公司股东资本不超过50万林吉特的,马来西亚人拥有的公司股权不得低于60%;
(2)公司股东资本超过50万林吉特但低于250万林吉特的,马来西亚人应当拥有公司100%股权。
符合上述条件的小规模公司可以申请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是享受为期5年的免征公司100%法定收入所得税的新兴地位优惠;同时允许公司将未缴纳的资本和累积的损失实行税损结转,允许将这部分数额自失去新型地位后从公司收入中扣除;二是选择申请享受为期5年的合格资本支出数额60%的税务扣除优惠待遇。公司可以用该税务扣除数额冲抵公司纳税年法定收入的100%,被冲抵部分不计入公司所得税计算基数。公司未使用完的税务扣除数额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直到公司使用完毕所有税务扣除数额为止。
股东资本不超过50万林吉特的小规模公司应当符合下列《马来西亚促进产品和行动列表》附件Ⅲ小规模公司规定的有关促进产品和促进行为条件:
(1)公司产品和公司生产活动的增加值不得低于25%;(www.xing528.com)
(2)公司20%的员工从事公司管理、技术和监督业务;
(3)公司普通股份实缴资本被实缴资本超过50万林吉特的其他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比例不超过20%。
股东资本超过50万林吉特但低于250万林吉特的小规模公司应当符合下列《马来西亚促进产品和行动列表》附件Ⅰ一般促进列表规定的促进产品和促进行为条件:
(1)公司产品和公司生产活动的增加值不得低于附件Ⅰ一般促进列表所规定的比例;
(2)公司从事管理、技术和监督业务岗位的员工比例不得低于附件Ⅰ一般促进列表所规定的比例;
(3)公司普通股份实缴资本被实缴资本超过250万林吉特的其他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比例不超过20%。
中小企业和小规模公司优惠申请应当提交于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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