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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研究-外国公司注册与代理要求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国公司应当将其成立地注册的名称依照《2016年公司法》第26条规定进行注册。因外国公司名称的任何变化导致该名称不符合《2016年公司法》第26条相关要求的,该名称不应获得注册。依法注册的外国公司应当每年向公司注册官提交一份公司年度报告。外国公司应当依法委托在马来西亚境内的代理人。外国公司代理人应当连续履行代理人职责,除非依公司法规定被停止代理人资格。

马来西亚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研究-外国公司注册与代理要求

(一)外国公司的界定

外国公司是指在马来西亚境外建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也包括依照该主体所在国法律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或者以其秘书或管理人员名义拥有财产,且在马来西亚境内没有设立总部或主要营业地的其他非法人团体、协会或其它组织。《2016年公司法》仅适用于那些在马来西亚境内具有营业地或者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从上述《2016年公司法》对外国公司的界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形态的界定非常宽泛,既包括了传统形式的任何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形态,也包括了特殊形态的非法人资格的其他形态的商业组织主体。同时,《2016年公司法》把该外国公司是否在马来西亚境内从事商业经营或是否具有营业地作为该法适用的唯一标准。

任何拟在马来西亚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公司应当依照《2016年公司法》规定履行注册手续,否则不得从事任何商业经营行为。

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境内建立或适用股份转让、股份注册办公处或者以代理人、法人代表、受托人等身份通过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管理、经营或交易位于马来西亚境内财产的行为,都被认为是外国公司所从事的商业行为。根据《2016年公司法》附件13的规定,下列外国公司所从事的行为不认为是商业行为:

(1)作为任何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执行程序或其它争议解决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

(2)举行该公司股东董事会议,或者处理该公司任何内部事务的行为;

(3)办理公司银行账户的行为;

(4)通过独立的承包商从事销售的行为;

(5)发出的将会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的订单且该订单在马来西亚境外完成接受的行为;

(6)制作任何债务证据行为,或者在动产或不动产上设立担保权的行为;

(7)为其债务担保或收债行为,或者为实现此类债务权利所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

(8)并非经常从事的仅在31日期限内实施的一次交易行为;

(9)投资公司基金或者拥有其他财产的行为;

(10)据《1967年马来西亚海关法》的规定,基于商品展览、展销、贸易样品说明等目的,临时进口商品且在三个月之内或经海关总长批准的时间内再次就该商品出口的行为。

依法获准注册的外国公司有权在马来西亚境内拥有不动产。

(二)外国公司名称

外国公司如果在马来西亚境内从事商业经营的,应当向马来西亚公司注册官申请公司名称的注册,申请时应当填写规定形式的表格,并交纳规定数额的公司名称注册费。外国公司应当将其成立地注册的名称依照《2016年公司法》第26条规定进行注册。因外国公司名称的任何变化导致该名称不符合《2016年公司法》第26条相关要求的,该名称不应获得注册。依照《2016年公司法》规范的任何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境内,不得使用以《2016年公司法》规定注册之外的其他公司名称。

(三)外国公司的注册

任何一家外国公司打算在马来西亚境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设立营业场所的应当依照《2016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注册官申请注册。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和文件:

(1)在马来西亚境内的自然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国籍以及经常居住地;法人股东名称、法人成立地、注册号以及注册办公室;(www.xing528.com)

(2)在马来西亚境内任命的外公公司董事的姓名、身份证、国籍以及经常居住地;

(3)外国公司成立地的股东或成员名册;

(4)股本制外国公司在其成立地的股份种类情况和股份数量;

(5)在清算情形下,非股本制有限外国公司成立地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出资数量;

(6)外国公司依照任命备忘录或授权委托书任命的马来西亚居民作为该外国公司代理人的姓名和住址。

(7)公司注册官可以要求外国公司提供其他信息。

另外,外国公司在提交上述材料时,还应当向注册官提交其任命的代理人所做的书面同意声明书。

对于符合法定注册条件的外国公司,在其缴纳一定数额注册费后,公司注册官应当对其进行注册或登记,并向该外国公司分配注册号码,发布注册通知书。外国公司注册费数额是根据该外国公司的名义资本总额来计算的。如果外国无法提供资本数额的,则统一按照1000林吉特缴纳注册费。公司注册官向外国公司发出的注册通知书是证明该外国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注册条件的结论性证据。

(四)外国公司日常管理要求

依法注册的外国公司应当在马来西亚境内设立一个经注册的办公室。该注册办公处应有能够接受所有通报和通知的有效地址。在正常营业时间,外国公司注册办公室应当向公众开放。外国公司应当自在马来西亚境内建立营业地或开始营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注册官提交公司注册办公室地址以及在这期间公司对公众开放的时间情况。但是,该注册办公室已经按正常营业时间对公众开放的,则无需提交有关注册办公室对外开放时间说明。

另外,在外国公司的注册办公室或设立的每一个营业地外部显著位置以罗马字母清晰注明公司名称和公司成立的地点。在外国公司使用的所有账单、信函、通知、招股说明书、电子媒介、公司网站和其它正式公开文件上都应以罗马字母清晰注明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号码以及公司成立地。

依法注册的外国公司应当每年向公司注册官提交一份公司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形式和提交方式可以由公司注册官决定。该年度报告应当从公司年度注册日起算一个月内,提交给公司注册官。在特殊情况下,注册官可适当延长报告提交的时间。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司注册办公室;公司营业地以及分支机构地址(如果有);股东名册和财务记录不在公司注册办公室保存时,保存公司股东名册和财务记录的地址;外国公司为股本公司的,公司持股结构和债券结构介绍;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境内所负的债务总额;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境内聘用的董事、管理人员、审计员以及代理人的详细说明;外国公司股东名册;其他公司注册官要求提交的外国公司信息。

外国公司应当依法委托在马来西亚境内的代理人。外国公司代理人是外国公司依照外国公司章程任命或注册并通过授权委托书确定的代表该外国公司行事的人。外国公司代理人依法负责和执行公司安排的一切事项。外国公司代理人应当连续履行代理人职责,除非依公司法规定被停止代理人资格。代理人应当对外国公司要求其所作的所有行为、业务和事务负责。代理人还应当对因违反公司法规定而对公司所作的刑罚承担个人责任,除非该代理人能够在法庭听审时证明他不对该违法行为负责。如果外国公司和其代理人已经终止代理资格或者拟终止代理资格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终止代理人资格的书面通知。代理人期限届满后,改换其它人担任代理人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程序重新任命。外国公司原代理人停止代理且该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无其他代理人时,如果该外国公司要在马来西亚境内继续开展经营或具有营业地,就应当在原代理人停止代理之日起21日内任命一个新的代理人。

为了真实反映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经营期间的财务状况,公司注册官要求该外国公司依法提交能够证明公司财务状况的各种报表。这些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该外国公司上一财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或依该外国公司成立地法律要求制作的资产负债表、经审计的帐目表以及损益表等。依法注册的外国公司和其董事及经理人员应当制作并妥善保存记录公司在马来西亚从事商业交易和经营的各项财务账簿,便于将来该外国公司财务审计或其他方面的使用。

(五)外国公司业务的终止

已注册的外国公司不再在马来西亚境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设立营业地的,应当在停业之日起7日之内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有关公司终止业务的书面通知。公司注册官自收到该停业通知之日起满12个月后,注销该外国公司。

如果在马来西亚已注册的外国公司在其原成立地或注册地已发生清算或解散情形的,在该外国公司开始清算程序前,该外国公司的每个代理人应当在该公司发生清算或解散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或在特殊情形下注册官允许的更长时间内,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或者督促公司提交该外国公司发生清算的书面通知。如果清算人已经被任命的情况下,还应提交有关清算人的任命通知。在法院适当任命处理公司马来西亚事务清算师之前,外国公司已任命的清算师应当具有清算师的权力和作用。

法院任命的处理外国公司马来西亚事务的清算师或者行使同类职权的其他任何人应当在该外国公司资产分配前,应当通知该外国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财产给配前的合理时间内主张其对该外国公司享受的债权。如果该外国在其它国家有从事商业经营的,清算人应通过这些国家流通的报纸发布公告以告知相关债权人。除非符合《2016年公司法》第578条(8)的规定,否则在没有获得法庭指令前,清算人不得对该外国公司的部分债权人实施清偿行为。公司开始清算后,对于清算人依照《公司法》规定,在马来西亚境内取得的属于外国公司的财产,在清偿该外国公司对马来西亚债权人所负所有债务后,才能用于清偿该外国公司在其它地方经营所负的债务。该外国公司完成清算后,公司注册官根据代理人提交的通知依法注销该外国公司。如果公司注册官有理由认为该外国公司已停止营业的,可以依职权注销该外国公司。被依法注销的外国公司,丧失其在马来西亚境内继续从事商业经营或设立营业地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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