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的种类
公司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可以永久存续,但是“永久”并不意味着公司实际上必须要永远存在。一些“永久存续”的公司经常会发生停止经营不再存在的情况。停止经营发生后,公司将会进行清算程序。清算程序结束后,公司便会被依法注销。当一个公司被申请进入到清算程序后,将会集中清理公司的所有资产和债务,并按照公司的资产状况清偿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公司所有债务清偿完毕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资产的话,可以将剩余资产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股东进行分配。
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432条的规定,公司清算包括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种类型。自愿清算又分为公司股东自愿清算模式和公司债权人自愿清算模式。公司强制清算是依法院指令实施的公司清算模式。
1.公司自愿清算
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432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实施自愿清算必须要有公司大会通过的决议。公司股东自愿清算模式只适合那些具有完全清偿能力的公司。在这种自愿清算模式下,公司清算人由公司股东通过公司大会来任命。任命后的公司清算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步骤和方法对该公司实施清算行为,并终结公司法人身份和地位。如果发生公司清偿能力不足的情况时,公司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任命公司清算人,再由公司清算人依法实施公司清算行为,这种清算模式便是公司债权人自愿清算模式。
2.公司强制清算
公司强制清算是由《2016年公司法》第464条第1款所规定的由一人或数人依法请求法院启动的公司清算程序。根据《2016年公司法》规定能够请求法院启动公司清算的主体主要有公司自身、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人、部长、公司清算人、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马来西亚央行、马来西亚存款保险公司以及公司注册官等。
(二)公司清算的情形和原因
导致公司清算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和最常见的一个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对外所欠的到期债务。公司也可能是基于其它原因而实施清算行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决定终止公司业务,对公司实施清算。正如前文所述,法院在一定情形下,基于公平和合理原则对公司依法实施清算。
1.公司自愿清算的情形和原因
公司股东实施自愿清算的具体情形和原因主要有: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存续期限届满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并且通过公司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公司自愿清算的;二是公司通过特别决议决定实施公司自愿清算的。
2.公司强制清算的情形和原因。
《2016年公司法》第465条第1款规定了十二种法院指令公司清算的情形和原因:
(1)公司通过特别决议案决定申请法院清算的;
(2)公司未依照《2016年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规定提交法定申明;
(3)公司成立后一年内未开业或停止营业满一年;
(4)公司没有股东;
(5)公司不能清偿其所负债务;
(6)公司董事为谋取个人私利而非基于公司股东整体利益从事公司事务,或者以其它对公司股东不利或不公平的方式从事公司事务;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存续期限届满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
(8)法院基于公正原则认为应当进行公司清算的;
(9)公司根据《2013年马来西亚金融服务法》或《2013马来西亚伊斯兰金融服务法》取得的执照已被取消或收缴的;
(10)在马来西亚境内,公司违犯了《2013年马来西亚金融服务法》或《2013马来西亚伊斯兰金融服务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获得正当许可的情形下,从事相关许可业务,或者从事存款业务;
(11)公司在马来西亚境内从事非法目的行为或者从事损害或违反社会和平、福利、安全、公共秩序、良好风俗或道德的任何行为;
(12)部长依照《2016年公司法》第590条规定作出的宣告;
对于上述《2016年公司法》第465条第1款第8项所做的“法庭基于公正原则认为应当进行公司清算的”规定,赋予了法庭极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法庭往往要结合具体的公司实际情形来决定公司是否进入清算程序。
(三)公司清算日期的确定
由于公司清算的类型和原因不同,因此,确定公司清算开始的日期也有所不同。公司自愿清算的开始日期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公司自愿清算决议通过前任命一位临时清算人的情形下,依照《2016年公司法》第440条的规定,将法定声明提交于公司注册官的日期为公司自愿清算开始的日期;二是在其他情形下,公司通过自愿清算决议的日期为公司自愿清算开始的日期。强制清算的开始日期也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向法院提交公司清算申请前,公司已通过自愿清算决议的,强制清算开始日期为公司通过该清算决议的日期,除非法院基于适当的公司欺诈或错误行为证据,确定公司实施的所有自愿清算程序是无效的;二是其他情形下,公司清算开始的日期是法院发出清算指令的日期。公司清算开始的日期在下列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2016年公司法》第442条规定,自公司开始清算起,除了因公司清算人为清算利益而要求实施的业务外,公司应当停止其经营业务;任何非经公司清算人实施或者经其批准实施的股份转让,以及任何股东身份的变更都是无效的;
(2)《2016年公司法》第451条规定,公司开始债权人自愿清算后,任何强制查封、扣押或执行公司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未经法院许可以及依照法院要求,不得对该清算公司实施任何诉讼行为;
(3)《2016年公司法》第471条规定,当公司清算指令发出后或者临时清算人任命后,未经法院许可以及依照法院要求,不得对该公司继续或者实施任何诉讼行为;
(4)《2016年公司法》第526条规定,公司清算日期前,清算公司和其他公司之间互负债务的,应当依法抵消;
(5)《2016年公司法》第529条规定,公司清算开始的日期将会决定该日之前该清算公司所授权浮动担保的有效性。
(四)公司清算人
不论是自愿清算还是强制清算,在清算发生后公司应当及时任命公司清算人。《2016年公司法》就公司清算人的任命资格、程序、权力、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公司清算人的主要作用是实施清算程序到公司终结,也就是负责公司的解散。公司清算人的首要职责是清理公司所有资产,并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债权人清偿债务和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资产。
1.公司清算人资格
公司清算人可以由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任命,也可以由法院任命。《2016年公司法》第433条规定,除非获得法院同意,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临时清算人或者清算人:
(1)未获得批准的人;
(2)对清算公司或者依照《2016年公司法》第7条规定,对与清算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欠债超过2.5万林吉特的人;
(3)公司管理人员;
(4)公司管理人员的合伙人、雇主或者雇员;
(5)公司管理人员雇员的合伙人或者雇员;
(6)根据任何破产法律,向债权人转让财产或者和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人;
(7)进入破产的人;
(8)因实施欺诈或欺骗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决3个月以上监禁刑的人。
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清算,对清算人的禁止性要求也有所不同。对于公司股东自愿清算模式,上述(1)和(3)并不适用;对于公司债权人自愿清算模式,则由出席债权人会议且人数和债券价值占多数的债权人通过决议来确定上述(1)或者(3)不适用,或者(1)和(3)都不适用。另外,公司清算人的任命须获得清算人本人的书面同意。
2.公司临时清算人的任命
公司在任命临时清算人之前,应当由公司董事作出因公司责任原因不能继续经营的法定声明,并要在法定声明作出之日起30日之内,召开公司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在将法定声明提交于公司注册官和公司财产管理人后,公司董事应当将获准的清算人任命为公司临时清算人。根据公司清算规则规定的限制和要求,在债权人清算模式中,临时清算人具有和清算人一样的作用和权力。临时清算人的任职期间可以从任命之日起延续至30日。特殊情形下,破产财产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临时清算人的任职期间,或者延长至清算人任命为止,具体情形可以以二者中发生早的为准。在临时清算人任命后的14日之内,公司应当将有关任命临时清算人的通知连同提交于公司注册官的申明副本,在马来西亚境内广泛发行的国语和英语报纸上分别予以发布。临时清算人有权依照清算法律规定获得相应报酬。
3.公司清算人的任命
在股东清算模式下,由公司任命1名或者多名清算人,负责公司清算事务以及公司财产分配。一旦清算人任命完毕,除非通过公司会议并获得清算人同意,或者获得清算人批准,否则公司董事不得继续行使其权力。如果已任命的清算人因死亡、辞职、解聘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清算人职位空缺的,清算公司可以依照和债权人达成的安排,通过股东会议填补清算人空缺。如果公司清算人认为公司不能在其发布的声明期限内清偿公司全部债务的,清算人应当召集公司债权人会议。在举行债权人会议前,清算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交公司资产和债务报告,并提醒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任命清算人。在随后举行的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可以任命公司已任命的清算人或者其他人担任公司清算人。一旦上述债权人会议依法顺利举行,公司清算则由股东清算模式转入债权人清算模式。
在债权人清算模式下,公司应当通过公司会议提名公司清算人人选,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提名公司清算人人选。如果公司提出的清算人人选和债权人提出的清算人人选不一致时,债权人提名的人选为公司清算人。如果债权人没有提出清算人人选时,公司提名的人选为公司清算人。另外,公司董事、股东或者债权人还可以请求法院通过指令方式直接任命公司提名的人为公司清算人。如果债权人同时提名清算人时,在提名后的7日之内,法院也可以根据公司董事、股东或者债权人的申请任命债权人提名的清算人为公司共同清算人。如果公司自愿清算时,没有任命清算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任命一名清算人。法院也可以根据不同理由,解除已任清算人并重新任命其他人担任清算人。(www.xing528.com)
4.公司清算人职权
公司清算人职权因公司清算模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公司自愿清算模式下,公司清算人的职权主要有:
(1)在股东自愿清算模式中,获得公司特别决议批准后,清算人可以行使法院强制清算模式下赋予清算人的所有权力;在债权人自愿清算模式中,获得法院或者公司清算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清算人可以行使法院强制清算模式下赋予清算人的所有权力;
(2)清算人可以行使公司法赋予法院强制清算模式下清算人的所有权力;
(3)清算人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有权确定清算公司连带责任人名单,且该名单是证明其所记载人员负有连带责任的初步证据;
(4)为了使公司事务获得公司特别决议批准,或者基于清算人认为的其他适当目的,清算人可以行使法院召集、召开公司会议的权力;
(5)清算人可以清偿公司债务和调整公司连带责任人之间的权利;
(6)在任命数名清算人情形下,可以根据任命清算人时的规定决定由1名或数名清算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人权力;如果没有数名清算人如何行使权力规定的,则至少由2名清算人共同行使清算人权力。
在法院强制清算模式下,公司清算人的职权主要包括无需法院或者检查委员会授权即可实施的权力和需要通过法院或者检查委员授权才能实施的权力。清算人无需法院或者检查委员授权即可实施的权力主要有:
(1)清算人有权以公司名义并代表公司参与任何起诉或者被诉案件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2)除了催缴股款及其责任外,对于任何所欠公司不超过1万林吉特的债务,清算人有权可以和公司债务人达成妥协;
(3)清算人可以以公司行为,通过拍卖、招标或者签订私人合同的方式出卖公司动产、不动产或者其它物品,并有权将公司动产、不动产或其他物品整体转让给任何人或者公司;也可以将上述同类财物打包出卖;
(4)清算人可以以公司名义并代表公司,使用公司契据、收据和其他文件,并为此目的必要时适用公司印章;
(5)清算人可以证实就破产连带责任人或者破产债务人对清算公司所承担的未付债务,清算公司对其财产享有财产请求权或索赔权,并且有权和破产连带责任人或者破产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按比例接受清算财产分配;
(6)清算人以公司名义并代表公司制作、开立、承兑和背书任何商业汇票或本票,其效果和责任如同经营过程中公司制作、开立、承兑和背书的票据;
(7)通过公司资产作担保为公司借款;
(8)清算人可以取得任何已故连带责任人或债务人的遗产管理人证书;如果清算人以公司名义不方便从连带责任人或债务人处获得金钱或者财产偿付时,可以实施其他任何必要行为;
(9)清算人可以支付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所需要的任何费用,包括物业费、法定费用以及其他类似应支付费用;
(10)清算人可以任命代理人实施其自身无法完成的业务;
(11)清算人可以任命一名律师协助其工作;
(12)从事基于清算公司事务和分配公司财产需要的任何其他工作。
清算人需要法院或者检查委员授权才能实施的权力主要有:
(1)有利于公司清算而开展公司业务;但是,在清算指令发出之日后的180日内从事公司业务的无需获得授权;
(2)依照《公司法》第527条优先权的规定,全额支付任何类型债权人的债权;
(3)可以和公司债权人、自称为公司债权人以及对公司具有或者自称具有索赔请求权的人就公司现在或将来、确定或未定、损失已查实或需要查实或者公司可能被判处承担责任的索赔达成妥协或者安排;
(4)可以就公司和公司连带责任人、债务人或其他对公司负有责任的人之间产生的任何催缴股款及其责任、债务及其衍生责任,现在或将来、确定或未定、损失已查实或需要查实的任何索赔请求,以及关联或者影响公司财产或清算的任何问题,以双方同意接受的条件为基础达成妥协;清算人可以为解除此类债务或责任而接受任何担保,并且可以完全免除上述债务、责任或不再索赔。
(5)除了催缴股款及其责任外,对于任何所欠公司超过1万林吉特的债务,清算人有权和公司债务人达成妥协;但是,对于数额超过5万林吉特的债务,清算人还须取得额外批准。
(五)公司财产分配
公司清算人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核算公司的所有资产、确定公司的债权人并制定公司清算计划。在公司资产充足并具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公司所有资产应当在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之间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2016年公司法》第452条规定了公司分配财产的基本原则,清算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首先清偿享有优先权的公司债权,再平等清偿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债务清偿完毕后,公司若有剩余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根据股东权利和利益情况,向公司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如果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发现清算公司资不抵债或清偿能力不足的,应将公司所有资产用于清偿公司对外所负债务。在清算过程中,清算人应当将公司债权人进行分类注册登记。对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公司债权人可以就其债权所担保的公司财产直接实现清偿。如果担保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其所担保债权时,该债权人应当就未清偿部分申请纳入公司清算债权范围,且申请纳入清算债权范围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如果有担保债权人放弃行使担保权的,或者在接到公司清算人关于担保债权权利行使通知后,没有按照通知要求主张担保债权权利的,则其债权转化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其他无财产担保的公司债权人应当向清算人提供该债权的相关证明。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公司债务时,已证明的公司所有无担保同等级债权应当按比例原则予以清偿。
依照《2016年公司法》第527条第1款的规定,在清偿公司无担保债权时,下列债权应当按照优先顺序得以清偿:
(1)包括依照《公司法》468条规定由申请人支付的诉讼费、清算人报酬以及审计费用等在内的因公司清算产生的各类成本和费用;
(2)公司清算前四个月内未支付的不超过1.5万林吉特或者以计时、计件方式计算的公司各类雇工工资;
(3)公司清算前发生的应当向公司雇工支付的赔偿金;
(4)公司清算前发生的应当向公司雇工支付的各类休假薪酬,或者因公司员工死亡应当向其权利承继人支付的全部薪酬;
(5)公司清算前十二个月内应支付的公司雇工的社会保障金和退休金;依据联邦税法获准的应付职工退休基金;
(6)公司清算开始之前或者公司债务核实到期之前所确定的应付联邦税金。
在清偿上述各类债务时,同一顺序和同一等级的债务具有同等的受偿权。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和同一等级债务时,同顺序和同等级债务应当按比例原则予以清偿。
(六)公司注销
公司注销是公司停止营业并依法丧失法律人格的主要方式。公司清算工作完成以后,法院可以依申请解除公司清算人。公司清算人可以申请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后,公司注册官依申请注销该公司,并在政府公报上进行公告。公司注销后,公司完全丧失其法律人格,不得再以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经营行为。不管公司法如何规定,如果发生以下情形的,公司注册官可以依法注销该公司:
(1)公司不再从事营业或者已经停止营业;
(2)公司违反了公司法规定;
(3)公司被用于非法目的,或者公司经营目的违背了马来西亚和平、福利、安全、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以及良俗公序;
(4)正在进行清算的公司,如果发生下列情形,则注册官有理由认为该公司已经停止营业并可依法注册该公司。
①没有清算人实施相关公司清算行为;
②在公司所有事务已清算完毕之后的六个月内,公司清算师并没有向公司注册官提交任何应由其制作的文件和报告;
③依照法院指令已经完成公司所有事务清算,公司已无财产或者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请求法院指令公司解散的成本。
另外,在上述情形下,公司注册官除了自行决定注销公司外,还可以根据公司董事、股东或者清算人的申请注销公司。
公司注册官根据上述情形决定注销公司名称前,可以向公司或者公司清算人发出通知,并告知他们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0日内,如果没有收到反对公司注销理由的,注册官将会按其决定的方式向公众发布注销公司的公告。公司或者公司清算人在通知规定的30日内,向公司注册官确认公司不再从事营业或者已经停止营业,或者没有向注册官作出回应,或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或者提出的反对理由不成立的,公司注册官应当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已注销的公司。根据政府公报内容,公司清算人应当解散被注销的公司。
如果公司被注册官依法注销后,被注销公司的董事、股东和管理人员仍然不能免除公司注销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