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要正常运作必须要有资本。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马来西亚《1965年公司法》基本采用了公司授权资本制。公司拥有的资本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写明公司应注册的总额以及资本划分的股份数额。公司章程所载明的股东出资额是公司可以发行的最大资本,这种资本制度叫做“授权资本”制或者“名义资本”制。根据公司“授权资本”制的要求,公司在成立之初并不需要发行全部的授权资本。公司往往根据自身的商业经营实际需求,发行一部分“授权资本”,这部分实际发行的资本叫做“发行资本”。此后,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实际需求随时发行其余的“授权资本”。在“授权资本”制度下,尽管规定了公司发行资本上限,但是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提高公司的授权资本数额。近年来,无面值股份制度被世界很多国家所接受或采纳。马来西亚新的《2016年公司法》在资本制度方面吸收了无面值股份制度,不再要求在设立公司时写明公司授权的股份资本总额,仅要求载明股东所持股份份额即可。无面值股份制度,有助于公司尤其是中小型公司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和缩短公司融资时间。
另外,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马来西亚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偿债能力测试和偿债能力声明制度。该项资本制度为公司在符合偿债能力的情形下实现资本自我管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并有效降低了公司管理成本。根据该制度的规定,公司在购回可赎回优先股、股份回购、减资以及实施资金资助前,应当依法完成公司偿债能力测试。如果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该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偿债能力测试要求:
一是在公司购回可赎回优先股、减资以及实施资金资助的情形下,具有下列事实:
(2)如果公司打算在上述交易完成后的12个月之内进行清算的,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2个月之内,公司有能力全额支付公司债务;其他情形下,自上述交易完成之日起12个月之内,公司有能力清偿任何到期债务;
(3)公司在交易之日拥有的资产超过公司负债。
二是在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下,具有下列事实:
(1)在公司作出偿债能力声明之日,公司股份回购没有造成公司资不抵债和公司资本受到侵害的结果;
(2)依照公司法第113条第5款规定,在公司作出股份回购必要性以及股份回购基于善意且为了公司利益声明后的6个月内,公司能够保持债务清偿能力。
在公司回购股份情形下,如果公司能够继续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没有在正常经营业务之外进行实质性财产处置、调整公司债务、受外部强迫改变其经营或者发生其他类似行为的,则该公司被认为具有债务清偿能力。
公司在符合上述公司偿债能力测试要求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完成公司偿债能力声明。公司偿债能力声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公司偿债能力声明由公司董事作出。具体而言,在公司减资或者购回公司可赎回优先股情形下,公司偿债能力声明由公司全体董事作出;在公司购回公司股份或者实施资金资助情形下,公司偿债能力声明由公司多数董事作出;二是公司偿债能力声明可以以公司注册官规定的方式作出;三是公司偿债能力声明应当写明声明作出的日期,以及参与声明制作的每个股东的姓名;四是公司偿债能力声明应当由参与声明制作的每个董事签名,并以公司董事通过调查公司事务而作出的宣告为支撑。公司董事为了形成对公司偿债能力声明的意见,应当调查公司的业务现状和前景,并要考虑公司的全部责任包括未定责任。公司决定购回公司股份时,董事应当作出股份回购必要性以及股份回购基于善意且为了公司利益的声明。公司董事因缺乏合理依据而作出公司偿债能力声明意见的,将会构成犯罪,并根据犯罪情节,处以5年以下监禁刑或5万林吉特以下罚金,或者并处5年以下监禁刑和5万林吉特以下罚金。
(二)公司股份基本制度
1.公司股份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份是指股份公司的股份。从法律性质而言,公司股份是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除非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区分股份和股票,否则公司股份也包括公司股票。公司有权发行具有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发行何种类型的股份属于公司决定的事项。在这方面公司法给予股东很宽泛的权利。股份种类不同,股东享受的权利也有所差异。股东享受的权利主要有参加会议权、会议发言权、投票权、分红权、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资产分配权和参与公司清算财产管理权等。对于股东的股份分红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依照股份发行的条件具体确定分配方式。
马来西亚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优先股”和“普通股”。“优先股”股东享有先于其它股份股东分红的权利。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发行可赎回优先股,但是禁止公司以赎回优先股的方式减少公司股份资本。公司可以用公司可分配利润、新发行股份所得或公司资本金购回可赎回优先股,但是可赎回优先股只有在全额支付股款后才能被赎回。如果公司使用公司资本购回可赎回优先股时,公司全体董事须作出公司清偿能力声明,且要将该声明提交于公司注册官。另外,公司使用用于分红的公司利润购回可赎回优先股时,已购回的可赎回优先股应按等额股份转入公司股本总额。在完成赎回后的14日之内,公司应当通知公司注册官有关赎回股份的详细情况。一般来说,“优先股”股东在公司举行的一般会议上并无表决权,同时不能参与超出事先规定数额范围的分红或者清算退资。不属于“优先股”的其他股份叫做“普通股”。依照《2016年公司法》第74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份应当是无票面值的股份。公司董事通常是公司的股东,但并不要求公司董事必然为公司股东。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可以以其委托的他人姓名注册持有。
《2016年公司法》在公司股份资本制度方面的最主要的改革内容之一就是取消了旧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股票面值设定要求。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票无需设定面值,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状况来确定股票价格。无面值股票往往按照其所占的公司股票总额比例来确定其实际价值和股东权利。
2.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公司债券说明书
依照《2016年公司法》规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公司债券说明书是指公司为了募集资金,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希望公众购买或交易其发行的股份或债券的说明书、通知、公告、广告或邀请。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公司债券说明书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且需要事先完成在公司注册官处的注册登记。公司在募集股份或债券时应注意:一是申请人应获得公司注册官的书面授权;二是申请人应当连同事先经注册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债券说明书一起向社会公众发行、流通或分发公司股份或公司债券申请表。如果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一是该公司股份或公司债券申请表不是面向社会公众发行、流通或分发的。二是根据其他法律制度所做的并购要约,发行、流通或分发的公司股份或公司债券申请表。三是根据已获注册官批准生效的公司计划,由公司员工或其关联公司购买公司股份而发行、流通或分发的公司股份申请表。
如果招股说明书或公司债券说明书中含有专家意见,或者是在该专家意见基础上作出的,在发行招股说明书或债券说明书之前,应当取得该专家的书面同意书,且该专家在招股说明书或债券说明书发行日之前未撤回其所作书面同意书;如果招股说明书或债券说明书本身含有专家意见内容的,应取得该专家未撤回将其声明载于招股说明书或债券说明书中所作的同意。(www.xing528.com)
3.公司配股
公司可以依法向公司股东配股。公司董事在获得公司决议批准后,才能进行配股。但是,如果公司配股是按照公司股东持股比例,通过向股东发出配股要约或者基于公司分红等方式配股时,无需获得公司决议批准。公司在配股完毕后14日之内应当向注册官提交配股文件。配股文件应当载明:股份数量;已支付或应当且能支付的每一配股数额;如果公司资本划分为不同种类股份的,应载明每一配股的种类;配股领收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对其所配股份的数量和类型。公司配股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非现金支付。如果公司配股是以非现金方式支付且依据书面合同完成,则该配股公司还应将该合同或经认证的该合同副本提交于公司注册官。对于依照其他形式实施的非现金支付方式配股,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含有详细配股信息的报告。
4.股款交付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可以具体规定公司股东缴纳其所认购股份股款的数量和次数。公司可以接受公司股东就尚未催缴的股份股款的全部或部分支付。如果公司每股实际支付的股款数额不同时,股份红利的分配应当按照每股实际支付的数额比例派发。公司董事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以接受股东自愿提前交付的全部或者部分尚未催缴的未付股款。
5.公司股份资本变更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特别决议变更公司股份资本。公司变更资本的主要方式有:
(1)整合和划分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本以及已付股本和全部股本之间的比例;没有全部支付股款的股份,在变更后其未支付股款部分应当保持不变;
(2)将公司全部或部分已付股款股份转化为股票,或者将此类股票再次转化为已付股款股份;
(3)再次划分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以及已支付股款股份和全部股份之间的比例;没有全部支付股款的再分股份,在变更后其未支付股款部分应当保持不变;
公司变更其股本的,应当在股本变更之日起14日之内,按照公司注册官规定的方式和形式通知公司注册官有关股本变更事项。
(三)公司债券基本制度
1.公司债券
除了发行公司股份外,公司还可以通过向社会公众依法发行公司债券来筹集公司资本。这种通过向社会公众借贷而募集的资本通常叫做“借贷资本”。由公司依法制作用以证明这种“借贷资本”的相关凭证就叫做“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几乎具备借贷的所有的特征:借贷本金总额、应当支付的利息、还款的期限、条件和方式等内容。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公司债券载明的条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2.公司债券说明书
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之前,应当依法向公司注册官履行债券说明书注册义务。公司债券的发行、流通和转让必须要有公司债券说明书。对于公司已经接受的10人以上借款的情况,如果公司现在或将来不用承担还款责任的,或者公司所接受的任何借款由政府提供全额担保的,公司不用发行债券说明书。有关公司债券说明书的内容请参见前文(二)公司股份基本制度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公司债券说明书”部分。
3.可赎回公司债券的再发行
除非公司章程、签订的合同或者通过的决议有相关规定,否则公司有权再次发行已赎回债券。此种情形下,公司可以再次发行和上次相同的债券,也可以发行新债券以替代可赎回债券。公司再发行的可赎回债券的持有人享受和未曾被赎回债券持有人同样的优先权。
4.任命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
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应当依法确定和任命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同时,债券发行公司应当在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债券信托契据上载明有关为债券持有人任命债券受托人的内容和条款。公司在发行债券之前必须依法确定和任命债券持有人的受托公司,并取得该受托公司的同意。未经法院同意,以下公司不得任命为债券持有人的受托公司:一是该公司是发行债券公司的股东;二是该公司对发行债券公司享有金钱债权;三是该公司为拟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四是公司本身是借贷公司;五是属于《公司法》第7条规定情形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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