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马来西亚公司法律制度:演变和特点

马来西亚公司法律制度:演变和特点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来西亚公司法律制度始于《1965年公司法》,是在借鉴英国《1948年公司法》和澳大利亚《1961年统一公司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与《1965年公司法》相比较,新的公司法在公司名称登记、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秘书管理、公司章程、公司法人治理、公司审计、公司清算以及公司重组等方面制定和吸收了新的规则。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除了一些针对外资设立公司的特殊要求外,马来西亚基本实行内、外统一的公司法律制度。

马来西亚公司法律制度:演变和特点

马来西亚公司法律制度始于《1965年公司法》(the Companies Act 1965),是在借鉴英国《1948年公司法》和澳大利亚《1961年统一公司法》的基础上制定的。由于马来西亚《1965年公司法》并不是一部囊括一切的综合性公司法典,因此,普通法和衡平法有关公司内容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作为英国曾经的殖民地,马来西亚公司法显然受到了英国法的极大影响,从专业术语到法律规则,都可以看到英国公司法的影子,如在公司的名称上以“Company”为主,公司对外的组织文件称之为“Memorandum”,公司内部管理文件称之为“Articles”等。另外,马来西亚还制定一些公司法实施条例,如《1966年公司条例》(the Companies Regulations 1972)和《1972公司停业清理规则》(the Companies<winding-up>Rules 1972)。除了上述系列公司立法外,有关公司业务的立法还有规制公司证券事务的一些综合性法律。如《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the Capital Markets and Services Act 2007)和《1993年证券委员会法》(the Securities Commission Act 1993)。

为了进一步适应公司法律制度的国际发展新趋势,为马来西亚各类公司提供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促进马来西亚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保证马来西亚实现2020年步入发达国家行列的宏愿目标,马来西亚政府于2003年启动了审核和修订公司法项目,并在马来西亚公司法委员会成立了公司法改革委员会。在历经长达13年左右的修订工作后,马来西亚于2016年颁布了新的公司法,即《2016年马来西亚公司法》(若无特别说明,下文简称为《2016年公司法》)。该法于2017年1月31日正式生效并分阶段执行。《2016年公司法》由620条和13个附件组成。新公司法分为5编,分别为前言、公司成立与管理、公司治理、公司歇业和公司附则。

《2016年公司法》旨在为从事商业经营的投资者们创造一个更为宽松的公司经营环境,进一步简化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及退市的相关程序,从而降低公司设立和运营成本。与《1965年公司法》相比较,新的公司法在公司名称登记、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秘书管理、公司章程、公司法人治理、公司审计、公司清算以及公司重组等方面制定和吸收了新的规则。(www.xing528.com)

依照《2016年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求依照一定的注册形式,共同出资、共同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一旦获得注册,自注册之日起,公司便取得和其出资人相独立的法人资格。同时,公司也获得承担有限责任的身份。这意味着,尽管公司要以其所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但公司的股东仅仅承担以其对公司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或者以其允诺但实际未缴纳的资本为限承担公司责任。下面将较为详细地介绍马来西亚公司的种类、设立条件、程序、注册等具体内容。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除了一些针对外资设立公司的特殊要求外,马来西亚基本实行内、外统一的公司法律制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