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跨国并购成为外商在东道国投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并购本身是兼并(Mergers)和收购(Acquisitions)两个词的合称,一般称之“M&A”。兼并是投资者以取得东道国目标企业的所有权为目的,通过合并和吸收外国企业从而达到在东道国投资的目的。收购是投资者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东道国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从而取得对目标企业的管理权或控制权。实践中并购投资分为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两种方式。资产并购是指投资者购买东道国目标企业的全部资产,实现东道国目标企业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从而达到在东道国投资的目标。资产并购的直接后果是,东道国目标企业被解散或者停业,并购人取得对该企业的控制权。股权并购是指投资者购买东道国目标企业的具有表决权的一定数量的股份,从而取得对该企业的管理权或控制权。
近年来,马来西亚逐步放宽了外资对马来西亚国内企业的并购行为,允许外资购买本地注册企业的股份或资产。马来西亚工业领域和服务业领域对外资并购的限制有所不同。如从2003年6月开始,除纸类包装、塑料包装、塑料射出模具组件、金属冲压与金属铸造、电线、印刷以及钢铁片剪切等7个行业外,马来西亚取消外商在制造业领域内的持股限制,外商投资者投资新项目可以持有100%的股权。
在服务领域马来西亚对外资的限制较多。但是最近几年马来西亚逐步加快了服务领域开放的步伐。2009年4月,马来西亚政府决定开放27个具体服务业务,并取消这27个服务业务中对外资股权的限制,允许外资可以拥有完全股权。这些具体服务业务分别属于健康和社会服务、旅游服务、交通服务、商业服务和计算机及相关服务。2011年马来西亚进一步放宽电讯、卫生、职业、环境服务、分销贸易、教育、旅游7个服务业领域共计18个具体服务行业的对外限制,允许外资在这些行业的持股比例达到100%。(www.xing528.com)
2009年,马来西亚废除了外商投资委员会制定和实施的外商投资指引规则,规定有关马来西亚地方公司的股份交易、兼并和收购业务不再需要外商投资委员会的审批。外商委员会仅负责审核外国投资者从马来人及其他马来西亚土著人处并购资产价值超过2000万林吉特以上的项目。
和外资直接在马来西亚境内设立新企业相比较,并购投资具有以下优势:一是马来西亚的目标企业已在产品生产、销售、品牌创建等方面打下较好的基础,投资者并购后马上可以从事生产经营,不像新设企业需要从头开始;二是可以有效缓解新设企业在雇工、土地等方面所面临的困难;三是相对会缩短外资进入东道国的时间,从而提高外商投资效率。当然,并购投资方式也会面临马来西亚国内多重机构审查、目标企业信息失真等法律和经济方面的风险。外商投资者应在综合考虑马来西亚国内的法律制度和目标企业的实际状况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并购和安排并购的具体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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