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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外商市场准入需求分析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来西亚对进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范围、商业投资形式以及持股比例均有不同的要求。同时,投资者要在马来西亚境内拥有依法注册的办公室,并且要在该办公室显著位置展示该商业主体的名称、号码、印章和必要文件及证书。因此,在制造业的大部分领域,马来西亚允许外商设立独资公司。外国公司应当对其分支机构在马来西亚境内实施的所有活动、事务、商业经营以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马来西亚外商市场准入需求分析

马来西亚对进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范围、商业投资形式以及持股比例均有不同的要求。

(一)准入领域的限制

考虑到服务行业的特殊性,马来西亚在敏感服务行业的对外开放方面,仍然采取谨慎态度。除了马来西亚国内较为成熟的服务行业外,很多服务行业对外资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一是较为苛刻的审核批准程序。外资在申请进入被马来西亚列为限制的领域的服务行业时,往往会经过多个不同部门的审核。二是业务范围的限制。如在法律服务领域,马来西亚法律不允许外国律师从事有关马来西亚法律事务的服务活动,不能通过马来西亚当地律师事务所或使用其所在国律师事务所名称提供法律服务,外国律师只能通过经依法注册成立的合资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提供国际法或者其国籍国的相关法律咨询服务。三是持股比例受到限制。即是外国投资者获准可以投资马来西亚加以限制的服务行业,其持股比例也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在金融、保险电信、直销及分销等服务领域,一般外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0%或30%。

(二)商业形式方面的要求

一般来说,外资进入东道国的机构形式主要有独资公司、合资公司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形式。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他们将被允许以何种机构形式进入东道国市场,会影响到外资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范围;对于东道国而言,不同的准入机构形式对其本国市场的发展所带来影响的程度不一样,监管的要求和重点也有所不同。如依照马来西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再保险领域外资可以通过外资分公司的形式进入外,在其他保险业务领域外资只能采取合资公司的形式从事业务经营,同时规定,未经中央银行的规定,外资公司不得设立代表处。根据马来西亚相关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从事任何性质的商业活动均须向马来西亚公司注册委员会(Company Commission of Malaysia,简称CCM)进行登记注册并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主体。同时,投资者要在马来西亚境内拥有依法注册的办公室,并且要在该办公室显著位置展示该商业主体的名称、号码、印章和必要文件及证书。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国内市场可以选用的商业主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伙

马来西亚合伙分为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两种合伙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合伙由《1961年马来西亚合伙法》调整,有限责任合伙由《2012马来西亚有限责任合伙法》调整。依照《1961年马来西亚合伙法》的相关规定,合伙的各个合伙人要对合伙对外经营期间发生的各类债务承担共同连带责任,不允许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和有限责任合伙不同,合伙一般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依照《1956年马来西亚商业注册法》的规定,成立合伙须依法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登记注册。

《2012年马来西亚有限责任合伙法》第6章第44条至48条专门就外商有限责任的合伙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行为能力,可以永久存续,有权取得、拥有、持有、经营和处置财产,有权起诉和应诉。合伙人的变化不影响有限责任合伙本身的存续、权利和责任。外资有限责任合伙非经依法注册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未经注册却以有限责任合伙名义从事商业经营的,若构成犯罪,应处2.5万林吉特罚金或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2.5万林吉特罚金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合伙人个人并不直接承担有限合伙对外产生的合同、侵权等责任,也不承担有限合伙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外商独资公司(www.xing528.com)

针对不同的投资领域,马来西亚对外国投资者规定了不同的持股要求。对外资持股比例有限制的投资行业或领域,一般不允许外商设立独资公司。在服务领域,马来西亚对外商设立独资公司有较多的限制,如前面所提到的银行、保险、电信等服务行业。在制造业领域,从2003年6月开始,除纸类包装、塑料包装、塑料射出模具组件、金属冲压与金属铸造、电线、印刷以及钢铁片剪切7个行业,马来西亚取消外商持股限制,外商投资者投资新项目可以持有100%的股权。因此,在制造业的大部分领域,马来西亚允许外商设立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应当按照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规定的方式、条件和程序申请、登记和注册,只有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执照之后,才能以公司名义从事商业生产和经营。

3.合资公司

在所有的外商投资商业组织形式中,合资公司是东道国政府最受欢迎的商业组织形式。这主要是因为合资公司不仅能达到解决东道国资本不足的目的,而且能实现引进技术、学习外商先进管理经验、实现东道国本国投资者经济利益等多种目的。自1957年至1980年期间,外商多以合资公司的形式进入马来西亚国内市场。随着马来西亚对外资持股比例的逐步放开,这种情况才发生改观。外商在马来西亚设立合资公司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寻求合适的马来西亚投资者。因为马来西亚的种族经济平衡计划,马来西亚政府对外资吸收马来人或当地土著人参与企业设立有各种优惠或者强制性规定。二是做好包括出资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等在内的各类合资协议的签订工作,明确合资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好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工作。三是按照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规定的方式、条件和程序申请、登记和注册,依法获得经营执照。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2016年马来西亚公司法》第561条至579条详细规定了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马来西亚境内有关设立、注册、管理、职责等方面的内容。一个外国公司如果在马来西亚境内拥有营业地或者从事商业经营应当依照马来西亚公司法登记注册。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马来西亚公司注册委员会提交13-A类申请表,并支付30林吉特的注册费。投资者在马来西亚境内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时,必须要在马来西亚境内拥有依法注册的办事处或业务处,并且要在办事处或业务处显著位置展示该外国公司的名称、号码和注册地。外国公司应当对其分支机构在马来西亚境内实施的所有活动、事务、商业经营以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官提交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如果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境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停止相关业务时,应当在7日内向公司登记官提交报告。如果在马来西亚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在其原登记地、成立地正在进行清算或者被解散,应当在该清算或解散开始后1个月内向公司登记官提交报告。

(三)对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

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持股比例限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防止外资在东道国形成行业垄断;防止外资掌控东道国经济命脉;保护东道国国内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等。马来西亚关于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制度有如下特点:一是令出多头,并无一部统一的法律加以规定。《1975年马来西亚工业协调法》整体规定了工业领域内的外商持股比例限制规则。服务领域内有关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往往体现在调整不同服务领域的法律中。如《马来西亚保险法》规定外商在保险领域的持股比例问题,《马来西亚法律职业法》规定外商在法律服务领域的持股比例问题。二是内容繁杂。对于只允许以合资公司形式进入马来西亚国内市场的外商投资者而言,他们不仅要受到自身持股比例的限制,而且要将公司的其他股份按马来西亚法律规定分配于马来人或马来西亚当地其他土著人。三是易受政策影响,变化性强。马来西亚政府往往根据自己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经常调整对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内容。目前,马来西亚政府在工业领域内尤其是在制造业领域内,对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较少,而在服务领域内,对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较多且复杂。在制造业领域,从2003年6月开始,除纸类包装、塑料包装、塑料射出模具组件、金属冲压与金属铸造、电线、印刷以及钢铁片剪切7个行业,马来西亚取消外商持股限制,外商投资者投资新项目可以持有100%的股权。2011年马来西亚进一步放宽了电讯、卫生、职业、环境、商业分销、教育和旅游7个服务业领域共计18个具体服务行业的对外限制,允许外资在这些行业的持股比例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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