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来西亚工业领域的对外开放
马来西亚自1957年获得独立以来,采取多种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促进其国内工业的快速发展。马来西亚工业领域的对外开放往往和马来西亚不同时期所采取的法律制度和经济政策紧密相关。马来西亚独立后的第2年颁布了《马来西亚新兴工业条例》。这是马来西亚摆脱英国殖民统治、取得国家独立后制定的首部规范马来西亚内外资投资活动的专门法律制度。该法的颁布和实施为马来西亚建立国内工业体系、改变国家经济结构和促进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1958年新兴工业条例重点界定了新兴工业认定及范围、新兴工业企业证书管理制度以及新兴工业企业应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新兴工业法规定限制对私人企业的国有化,允许私人资本自由流通,不限制利润的汇出。马来西亚独立初期,在工业领域对外开放的基本方针是尽快建立马来西亚国内进口替代产品工业体系,从而减少马来西亚国内市场对外国产品的依赖。经过几年的发展,马来西亚国内工业发展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并未完全达到政府最初的预期。
为了有效解决初期阶段暴露出来的问题,马来西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新的经济政策,以吸引大量的外资进入马来西亚。这些经济政策包括:1966年后开始实施的马来西亚五年计划(该计划至今已实施至第11个)和1970年实施的马来西亚第一个远景计划纲要(又称新经济政策)。在法律制度方面,马来西亚政府于1968年和1975年分别制定和颁布了《投资鼓励法》和《工业协调法》。从1968年到1986年期间,马来西亚政府在工业领域采取了以出口为导向的外资开放政策。对外资开放工业领域从独立后的食品、家具、橡胶制品、服装印刷等领域扩展到包括录像机、彩电、电子计算机、钢铁制品等现代工业领域。由于马来西亚国内长期面临种族经济不平衡问题,为了有效缓解这一问题,马来西亚政府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和颁布《工业协调法》来限制马来西亚非土著居民在投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通过行政手段提高马来人在企业中的资本占有率,并限制外国资本不能超过30%。
将近20年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在促进马来西亚工业发展的同时,带来很多问题:种族经济平衡政策限制了非马来人的投资积极性,限制了外资在马来西亚国内的发展,甚至导致大量国内资本外流;国家投资国有企业形成部分行业垄断,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马来西亚政府很快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着手采取新的经济政策和颁布新的投资法律以解决上述问题。1986年10月,马来西亚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投资促进法》。该法更为全面地规定了多项外资优惠制度。经济政策方面,马来西亚于1990年开始实施第2个远景计划纲要和马来西亚第6个经济发展计划等一系列经济政策。此后的10年中,马来西亚在工业领域采取的主要外商投资政策有:一是鼓励外资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尤其是向电子工业、航空工业、环保设备工业的领域投资;二是逐步淡化马来人在投资项目中占股比例,通过建立投资园区、贸易自由区等方式吸引外资;三是升级产业结构,放松政府对某些领域的管制。在外资准入申请环节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减少申请环节,提高申请效率。其中较为典型的做法是马来西亚在工业发展局(今改为投资发展局)内设立投资中心,并于1988年10月1日起,由该投资中心全面负责马来西亚联邦层次的所有外资申请,从而减少申请环节。
2001年,马来西亚制订第3个远景计划纲要。进一步放宽对外资的限制,增加外资进入的领域,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构成限制。2001年至2015年期间,马来西亚政府多次在小范围内调整外资在工业领域内的投资制度。如从2003年6月开始,除纸类包装、塑料包装、塑料射出模具组件、金属冲压与金属铸造、电线、印刷以及钢铁片剪切等7个行业外,马来西亚取消外商在制造业领域内的持股限制,外商投资者投资新项目可以持有100%的股权。2009年,马来西亚废除了外商投资委员会制定和实施的外商投资指引规则,规定有关马来西亚地方公司的股份交易、兼并和收购业务不再需要外商投资委员会的审批。
(二)马来西亚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
在新经济模式框架下,马来西亚以创新机制、高附加值资源发展为基础,促进马来西亚从中等收入国家向高收入国家迈进。经过多年的发展,马来西亚的教育培训、生态旅游、养生旅游、绿色技术、金融服务、创新服务等服务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发达国家服务业发展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国家成熟经济离不开服务业的健康发展。马来西亚在迈向发达国家的过程中,应当更加重视和提升服务业的发展。根据马来西亚第10个五年发展计划(2011年至2015年)的规划,服务业5年的年增长率应达到7.2%,到该计划的末期时,服务业对国家GDP的贡献率应达到61%。为实现这一目标,马来西亚在服务领域将会需要总额约446亿林吉特的新投资,这将进一步加大外资在马来西亚服务业的投资力度。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投资马来西亚服务业,2009年4月22日,马来西亚政府进一步采取宽松政策,扩大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范围和开放程度。通过吸收更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马来西亚服务业在国际社会的整体竞争能力和水平。考虑到服务业经济发展对马来西亚国民经济的重要性,马来西亚政府决定开放27个具体服务业务,并取消这27个服务业务中对外资股权的限制,允许外资可以拥有完全股权。这些具体服务业务分别属于健康和社会服务、旅游服务、交通服务、商业服务和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为了促进马来西亚服务贸易的发展,马来西亚政府在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设立了国家投资促进委员会。马来西亚国家投资促进委员会中心工作是接受并推进在服务业的投资申请,但不包括金融、航空运输、公用事业、经济发展走廊、多媒体超级走廊和Bionexus地位公司和分销贸易服务。除此之外,马来西亚设有服务业发展理事会(MSDC),具体负责服务领域分支业务开放监管工作,审查服务业限制领域发展的有关制度。(www.xing528.com)
2011年马来西亚进一步放宽7个服务业领域共计18个具体服务行业的对外限制,允许外资在这些行业的持股比例达到100%。这些行业主要是:
(1)电讯服务业: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供应商执照申请与电讯业服务提供商执照申请。
(2)卫生服务业:私人医院服务、医药专科服务和牙科专科服务。
(3)职业服务业:会计与税务服务、建筑业、工程服务以及法律服务和工料测量服务(Quantity surveying services)。
(4)环境服务业务:焚化服务。
(5)分销贸易服务:百货商场和专卖店服务。
(6)教育服务:高等私立大学、国际学校、技术及职业学校、特殊技术与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中心等服务。
(7)旅游服务:导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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