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道国通过立法规定外资市场准入制度,并据其筛选符合条件的外国资本进入本国市场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所不同的是:有的国家不严格区分内资和外资,规定适用于所有资本的统一市场准入制度;有的国家则在区分内资和外资的基础上,规定内外有别的差异性资本市场准入制度。有的国家在市场准入环节规定了很多限制条件并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有的国家则限制较少,采取较为宽松的市场准入制度。由于资本本身的盲目性、趋利性以及无序性等缺陷,以及东道国基于国家经济安全、国民利益保障等实际因素的考虑,在国际社会,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并不存在完全开放的国际投资市场,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会在市场准入环节设置一定的外资准入条件。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对于外商市场准入制度的关注主要集中于东道国通过不同形式所设置的种种限制。关于此种限制的合法性问题则是国际社会讨论的核心内容之一。相比国内投资者设立企业所具备的条件而言,东道国对外商进入其国内市场在准入方面规定了更多和更高的条件,往往对外资进入东道国采取的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业务范围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此种限制提高了外资进入东道国市场的门槛,影响了外资进入东道国市场的数量和规模。
对外资实施管辖权则是东道国经济主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外商投资准入制度则是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核心内容之一。通常,各国法律都会根据本国的利益和实际情况作出关于外商投资的规定,即明确宣布列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的领域和项目。以传统产业为例,如马来西亚限制外资经营本国人寿传统业务,并对人寿业务实施特殊的监管,其原因在于人寿业务体现了更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由于人寿传统业务经营是否稳健,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更会影响到广大社会成员的生活福利、养老保障等足以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全的国计民生问题,因此种原因而设的限制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制度是一个不断调整和变化的过程:东道国在某一个时期,对某些领域和项目加以控制;而到了另一个时期,又逐步发生松动。东道国为了保障本国特定业务经营的稳健性,为了维护本国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有理由对外资规定严于、高于内资的准入条件,并依据本国国内产业发展层次和水平,逐步开放外资进入的区域和扩大外资经营的特定行业业务范围。如果外国投资者以分支机构的形式进入东道国产业市场,其资信和总资产必须满足特定要求,东道国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提升外国分支机构的经营能力,保证分支机构的偿债能力,因为这种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仍是外国企业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资产大小、经营策略、偿债能力高低等更易受到外国企业机构的影响和支配。如果东道国假借保障市场正常运营和维护投保人利益为名,从而对外资申请人在市场准入环节上设置障碍,限制外资进入本国市场的数量和规模,从法律制度上保证本国企业的既得利益。这种性质的限制是被国际社会所禁止和反对的,因为此种限制人为地破坏了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公平竞争。对于此种情况,国际社会往往通过签订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等方式来约束东道国对外资的过多限制,从而促进国际资本的自由配置和流动。实践中投资者或投资者母国可根据东道国在有关国际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加以分析和判断。如果,此种针对外资申请人的限制缺乏国际法依据或者违反其在国际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投资者或投资者母国可认定此种限制属于非法,从而可通过东道国司法程序、双方协商、仲裁等方式加以消除或解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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