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马来西亚调整外商投资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以下两个层次:一是马来西亚国内法。主要包括《1986年马来西亚投资促进法》、《1975年马来西亚工业协调法》、《2016年马来西亚公司法》、《1993年马来西亚反补贴和反倾销法》、《2006年马来西亚保障措施法》、《2010年马来西亚战略贸易法》、《1967年马来西亚海关法》、《1953年马来西亚外汇管理法》、《1967年马来西亚破产法》、《1966年马来西亚解决投资争端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制度调整和规范外资进入马来西亚的各个环节,包括审批、设立、经营、管理、税收、外汇、进出口、破产、投资争端解决等内容。二是马来西亚参加和适用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包括马来西亚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区域性投资条约和国际性条约。其中和我国投资者利益相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有:
(1)中国和马来西亚签署的双边条约:1988年11月21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1985年11月23日在中国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2)中国和马来西亚共同签署和适用的区域性条约:2002年11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11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2007年1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2009年8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www.xing528.com)
(3)中国和马来西亚共同签署和适用的国际性条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