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绍
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Minist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dustry)主管马来西亚对外贸易事务。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源于1956年4月成立的马来西亚商业和工业部,1972年更名为马来西亚贸易和工业部。1990年8月27日,马来西亚贸易和工业部划分为国际贸易和工业部(Minist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dustry,简称MITI)与国内贸易和消费者事务部(Ministry of Domestic Trade and Consumer Affairs,简称KPDN)。
宗旨:计划、制定和执行各项国际贸易和工业政策,促进马来西亚经济快速发展,确保2020年马来西亚国家远景目标的实现。
使命:通过生产高附加值的货物和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提升马来西亚的国际贸易竞争力,使马来西亚成为全球最理想的投资目的地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贸易国。鼓励国内工业发展,加快马来西亚经济发展,力争2020年实现马来西亚成为发达国家的目标。
(二)机构设置
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机构设置:部长、副部长、贸易政务次长、工业政务次长和秘书长各1名。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下设贸易处、工业处与战略发展和监督处3个处。3个处各设1名副秘书长负责管理工作。其中,贸易处下设多边贸易及政策司、区域及国际关系司、双边经济及贸易关系司和东盟经济一体化4个司;工业处下设地区政策司、贸易和工业支持司、投资政策及贸易促进司、服务发展司、贸易及工业新型产业司、马来人企业发展司6个司;战略发展和监督处下设战略谈判司、监督及评估司、AKI and OUTREACH司和信息管理司4个司。
为了便于提供服务和管理,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在国内的彭亨、柔佛、吉兰丹、霹雳、槟榔屿、沙巴和沙捞越7个州设有分支机构。7个州的分支机构各有一名机构主管。分支机构受贸易合作及工业协调局的监督并负责向贸易和工业支持司的司长报告。分支机构的全部工作人员为84人,各个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为12人。州分支机构促进和协调各州贸易和工业发展,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协调和解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问题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他们一方面和各州当地的商会、社团、企业等合作以促进州贸易和工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他们监督各州的贸易和工业发展状况,并向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及时汇报各州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除此之外,各州分支机构为各州的公司、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提供有关贸易和工业发展方面的咨询、建议服务,提供水、电、土地、许可证等基础设施方面的服务。具体业务方面,各州分支机构主要承担所在州的许可证和原产地优惠证书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在马来西亚驻印度尼西亚、瑞士、泰国、美国、印度、中国、比利时、新加坡和越南等国家内的使馆内设有海外分支机构,用于协调和促进马来西亚和上述国家之间的经贸和投资发展。
(三)基本职能
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的基本职能:计划、制定和执行有关工业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各项政策;鼓励各种国际和国内投资;通过加强发展双边、多边、区域贸易关系和合作,提升马来西亚工业产品和服务的对外出口;提升国家工业生产力和工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拟定国家和地区工业发展战略政策;
(2)制定马来西亚国家和地区外商投资、对外贸易以及工业发展计划和执行有关的政策;
(3)监督各州对外商投资、对外贸易以及工业发展计划和政策的执行和实施;
(4)负责双边、区域和多边贸易、投资合作的促进工作;
(5)制订措施,促进、协调各州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发展;(www.xing528.com)
(6)采取措施有效促进和提升各州私人企业和土著居民的经营管理能力;
(7)促进国家贸易和工业的整体、协调发展,提升国家工业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能力。
(四)工作业务
(1)依照马来西亚《1967年海关法》的相关规定,负责发放钢铁产品、重型机械等制定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
(2)依照马来西亚《1967年海关法》的相关规定,负责分配糖、汽车等制定商品的进出口配额分配;
(3)负责马来西亚企业出口到挪威、瑞士、俄罗斯、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普惠制产品审核及普惠制原产地产品证书(GSP FORM A)的认定和发放工作;
(4)负责东盟自贸区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议产品出口(Form D CEPT)审核及其原产地产品证书的认定和发放工作;
(5)负责马来西亚企业出口到加拿大、欧盟、挪威和土耳其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审核和发放工作;
(6)依照马来西亚《2010战略贸易法》的相关规定,负责制定军工产品及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许可证发放;
(7)审核私人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申请;
(8)根据马来西亚相关国内产业申请,依照马来西亚《1993反倾销税法》和《1994反倾销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反倾销调查工作;
(9)负责马来西亚企业海外投资合资企业合作协议和谅解备忘录登记工作;
(10)依照马来西亚《1975年工业协调法》的规定,负责审批和发放总投资超过250万马币或者全职雇工人数75人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业执照,且需要每年申请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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