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权
司法权是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听审案件并对争议依法做出裁决的权力。自然人和联邦政府、自然人和各州政府、自然人之间、各州政府之间以及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发生的争议可以由法院加以解决。同时,马来西亚依照联邦宪法规定设立了特殊法院。特殊法院对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或各州统治者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和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或各州统治者以个人主体资格起诉或应诉的民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但是,对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或各州统治者个人发起刑事或民事诉讼必须遵循取得马来西亚总检察长同意的先例。
(二)马来西亚联邦法院等级体系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及其法官具有一定的等级之分。法院的等级主要是依照各级法院行使的审判管辖权来进行划分或确定。
马来西亚司法权由各级法院按照法律赋予的范围行使。马来西亚的法院体系分为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前者主要审理或处理联邦法律调整的案件和事务,后者主要审理或处理各州法律调整的各州案件和事务。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的规定,伊斯兰宗教事务属于各州立法管辖的州事务。因此,马来西亚各州设有处理伊斯兰信徒事务的宗教法院。各州宗教法院仅对信仰伊斯兰教的信徒具有管辖权。另外,在马来西亚沙巴州和沙捞越州设有土著法院,专门处理当地土著居民之间因违反本地习惯法而产生的各类纠纷。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21条至131条就马来西亚联邦司法权的分工和行使作了规定。除此之外,《1964年马来西亚法院法》用来规范马来西亚高级法院的权力和管辖权;《1948年马来西亚下级法院法》用来规范马来西亚下级法院的权力和管辖权。
马来西亚最高法院为联邦法院,是马来西亚终审法院。联邦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并受理对上诉法院判决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处于联邦法院第二等级,受理对高等法院判决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之下是高等法院,主要受理对地方法院、治安法院、各类专门法庭作出的判决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同时,高等法院行使有限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初审管辖权。高等法院在等级上高于地方法院、治安法院和各类专门法庭。联邦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都是上级法院,在等级上高于下级法院。在马来亚半岛、沙巴州和沙捞越州,下级法院是地区法院和治安法院。(www.xing528.com)
(三)司法先例原则
因受到英国法律制度的影响,马来西亚也形成了案例法制度。遵循司法先例原则是案例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先例是指法院早期所作的判决。遵循先例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现有的案件时应当遵循法院先前审理同样或类似案件的方式或规则。如果正在审理的案件在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与过去已判决的案件相类似,依照遵循先例原则的规定,法庭必须遵循先前判决来审理该案。法院等级中的低级法院应当遵循高级法院所作的判决。
并非先例中的所有判决内容都会对后来的法院类似案件审判产生拘束力。一份判决通常有案件事实、判决法理依据、法官附带意见和判罚四部分组成。其中判决法理依据部分是判决中必须具备的核心内容,它是法官能够形成特定判决的直接法理依据,是判决的理由部分。因此,先例中的判决法理依据将会对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产生法律约束力。法官附带意见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附带提到的某些看法或意见。法官附带意见并非是法官形成判决的直接依据。因此,先例中法官附带意见不会对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产生法律约束力,下级法院法官可以将其作为一种参考意见。
遵循先例原则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作出判决的法院在等级上应当高于将来遵循该判决的法院。如果两个法院都是同一级法院,那么一个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另一个法院没有拘束力。譬如,马来亚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对沙巴州和沙捞越州高等法院不会产生拘束力;沙巴州和沙捞越州高等法院的法官对于马来亚高等法院法官先前作出的判决有权决定是否遵循,并非是必然遵循。二是形成先例的法院和遵循先例的法院应当属于同一法院体系中。譬如,马来西亚和英国都采用普通法体系,但是马来西亚法院等级体系和英国法院等级体系不是同一个法院等级体系。因此,英国法院形成的先例不会对马来西亚法院产生拘束力。
依照遵循先例原则的要求,上级法院法官形成的先例将会对下级法院法官产生拘束力,这也说明上级法院法官作出的判决要比下级法院法官作出的判决更有分量。因此,正确识别法院级别和法官等级身份非常重要。在马来西亚,通常在法官姓名后用字母来表示法官所具体从事的某级法院的何种职位。譬如:Tan Sri Dato' Seri Md Raus Sharif Cj,其中Tan Sri Dato' Seri Md Raus Sharif是法官姓名,CJ表示Chief Justice of the Federal Court,Malaysia(马来西亚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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