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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国会:组成、职责与法律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会组成和职责马来西亚政体受英国影响,实行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马来西亚国会又称议会是马来西亚最高立法机构,由上议院、下议院组成。马来西亚国会承袭了英国国会制度,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功能和组成方式有所不同。上议院议员应当为居住在联邦境内的马来西亚公民,年龄30周岁以上。马来西亚下议院是普通民众表达意见和意愿的专门机构,也是重要的立法机构。

马来西亚国会:组成、职责与法律制度研究

(一)国会组成和职责

马来西亚政体受英国影响,实行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马来西亚国会又称议会是马来西亚最高立法机构,由上议院、下议院组成。最高元首和联邦上议院、下议院共同行使联邦立法权。马来西亚国会承袭了英国国会制度,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功能和组成方式有所不同。国会下议院享有立法权,下议院应当将制定的法律草案交予上议院审议。如果上议院审议通过了下议院提交的法律草案后,将法律草案交由最高元首签署发布。如果上议院通过审议后,没有通过该法律草案的,应当将该草案直接发回下议院重新修改,修改后再提交给上议院审议。当然,下议院也可以直接将该法律草案直接交予最高元首审议并签署发表。

上议院共有70名议员,其中26名议员由全国13个州议会选举产生,每州各选举产生2名议员。其余44名由最高元首根据内阁总理推荐委任,其中从吉隆坡联邦直辖区推荐2名,从纳闽、布城联邦直辖区各推荐1名。上议院议员一般是在公共服务领域或在商业农业、企业、职业、文化社会服务等领域作出卓越贡献,或者是代表少数种族的人士。上议院议员应当为居住在联邦境内的马来西亚公民,年龄30周岁以上。上议院议员任期为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且不受国会解散与否的影响。上议院设议长1名和副议长1名,从上议院议员中选举产生。现任上议院议长阿布扎哈(Tan Sri Abu Zahar bin Dato' Nika Ujang),2010年4月26日就任,2013年5月21日获得连任。在议长和副议长都缺席上议院会议时,应当按照规定选出一名临时议长来履行议长的职责。

马来西亚下议院是普通民众表达意见和意愿的专门机构,也是重要的立法机构。下议院由222位民选议员组成,通过每5年一届的大选产生,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下议院议员选举采取选区制,每10万人为一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年龄须在21周岁以上,每届议员任期为5年。当选的议员发生在任期内死亡、辞职或者被解职情形的,选举该议员的选区应当随时进行补充选举。下议院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取得组阁权。下议院设一名议长和两名副议长,议长可以从议员或非议员中选举产生。如果非议员被选举为议长的,则应当被追认为议会增补议员。下议院副议长只能从下议院议员中选举产生。现任下议院议长班迪卡阿敏(Tan Sri Datuk Seri Panglima Pandikar Amin bin Haji Mulia),2008年4月28日就职,2013年6月在国会选举中获得连任。在议长和副议长都缺席下议院会议时,应当按照规定选出一名临时议长来履行议长的职责。(www.xing528.com)

(二)国会立法程序

马来西亚上议院和下议院都有权力提出法律议案,但在实践中,法律议案主要是由下议院提出,上议院很少提出法律议案。一项法律议案在下议院通过三读阶段并获得通过后,将被呈交上议院。上议院在收到下议院提交的法律议案后将进行审议。如果上议院对提交的议案提出修正案并将其返回下议院时,下议院应当确定一个对该修正案进行研究的时间。下议院可以修改、赞同和否决上议院提出的修正案。如果下议院否决该修正案,下议院议长应当任命一个三人委员会起草一份否决原因说明并递交上议院。如果上议院不接受下议院提交的否决说明,下议院将再成立一个三人委员会起草另外一份否决说明再次呈送提交上议院。上议院可以接受下议院对修正案的否决,也可以搁置该议案。上议院搁置下议院已通过议案的时间不能超过1年,如果是预算法案,则搁置的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

若该法律议案在上议院通过三读阶段并获得通过后,将被呈交最高元首予以核准。最高元首应当在议案提交后的30日之内给予答复。如果最高元首审核通过该议案,则由执印官员在该议案上加盖御印并予以公布;如果审核通不过,则将该议案发回提出的委员会,并附上驳回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收到被驳回议案的委员会应当重新审议该议案。在重新审定后,若国会2/3的委员同意对该议案作出修正,则将该议案发回进行修改,经过相同的程序后再提交最高元首审核。最高元首核准议案,并在议案上盖印后,该议案就成为正式法律,随后将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告。除非法令本身规定了具体生效时间,法令一经公告即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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