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协议》的规定,马来亚应当成立统治者会议。马来西亚成立后,沙捞越州和沙巴州的州长也成为统治者会议的成员。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或3名以上的会议成员可以要求召开统治者会议。统治者会议议事方式原则上采取过半数表决制,对于表决的事项在经过出席会议的过半数成员同意后,再由执印者加盖印章即可完成并生效。
根据《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协议》的规定,马来亚应当成立统治者会议。最初的统治者会议由玻璃市、吉打、雪兰莪、霹雳、森美兰、柔佛、彭亨、吉兰丹和登嘉楼9个州的世袭苏丹和槟城、马六甲两个州的州长共同组成。马来西亚成立后,沙捞越州和沙巴州的州长也成为统治者会议的成员。
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或3名以上的会议成员可以要求召开统治者会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38条详细规定了统治者会议的主要职权:在玻璃市、吉打、雪兰莪、霹雳、森美兰、柔佛、彭亨、吉兰丹和登嘉楼9个州的世袭苏丹中轮流选举产生马来西亚最高元首和副最高元首(由于沙巴、沙捞越、马六甲和槟榔屿4个州没有自己的苏丹,这4个州的州长由选举后的最高元首任命,因此,这4个州的州长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审议并决定是否批准国家法律、法规;决定是否将任何宗教活动、仪式、典礼推广至全联邦;对全国性的伊斯兰教问题有最终裁决权;在最高元首任命联邦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审计长、检察长、选举委员会委员、公务委员会委员等职位时的商议建议权;有权审议涉及马来族和沙巴、沙捞越土著民族的特权地位等重大问题;未经统治者会议同意,国会不得通过直接影响统治者特权、地位、荣誉与称号的任何法律;审议国家有关政策,此种情形下,最高元首需要内阁总理陪同,其他苏丹和地区行政长官需要由其相应各州的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无苏丹的州)陪同。(www.xing528.com)
统治者会议议事方式原则上采取过半数表决制,对于表决的事项在经过出席会议的过半数成员同意后,再由执印者加盖印章即可完成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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