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咨询委员会模式更依赖科学性、技术性专业知识,它与调解模式非常类似。在这种模式下,决策者任命无利害关系的专家组成委员会,就技术问题为规制机构提供咨询。专家们根据科学准则仔细研究、分析科学报告,针对给予和汲取自科学数据的适当解释和推断进行讨论,并最终为决策者就应该如何解决问题提供建议。可能仍然会有使用抗辩模式或正当考量模式的公共程序,但专家建议对规制机构的最终决策施加着重要的影响。
由于技术性考量经常被排除在风险管理的核心之外,咨询委员会模式对没有受过科学训练的决策者而言是有吸引力的。即使许多与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相关而产生的科学政策争议是受政策支配的,咨询委员会模式依然对那些并不想急于解决政策问题的决策者有吸引力。如果争议问题在本质上看起来是技术性的,并且如果一群利益无涉又高度胜任的专家们在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表达了对问题的看法,那么决策者就可以避免承担与棘手决策相伴随的责任。虽然决策者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决策程序结果的控制,但是甚至是这个劣势也可以通过选择某些专家——这些专家对技术性问题的看法正好会导向与决策者偏好相一致的结果——进入咨询委员会的方式而得以缓解。(www.xing528.com)
在公众参与的谱系中,咨询委员会模式与排除模式紧密相关。只有获得信任的专家才会被邀请参与到咨询委员会,专家也并不必然地被选择去反映不同的科学观点。在一些表现形式中,咨询委员会模式也吸收了一些参与因素。比如,《联邦咨询委员会法》要求联邦咨询委员会必须是“平衡的”,但是它并没有被解读为必须要挑选来自特别利益团体的专家代表去组建这些委员会。《职业安全和健康法》要求有关个人标准设置动议的咨询委员会由至少一位卫生与公共事务部部长指定的代理人、至少一位州健康和安全规制机构的代表以及相同数量的劳资双方代表组成。[44]尽管OSHA咨询委员会组织比其他组织更具参与性,但是规制机构极其稀少地使用它,部分原因是按照此种方法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很少能取得共识。一位观察家指出咨询委员会会议“只不过是为处于竞争关系的当事方——劳方和资方——提供了一个相互辩论的论坛而已。”[45]因此,虽然OSHA模式提供了有效的公众参与,但是它并不与咨询委员会作为一个提供无偏见建议的专家机构的形象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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