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模式的相近同类是正当考量模式,根据正当考量模式,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都被欢迎去表达意见,规制机构有义务对所有相关事实和意见都给予“正当考量”。历经20~30年的演变,规制机构需要解释它为什么选择它所采纳的政策选项这一额外要求已经成为正当考量模式的实质性要素。该模式清晰描述了《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非正式规则制定活动。[18]由于联邦层面上大量涉及风险管理的决策是在非正式规则制定的情况下做出的,因此正当考量模式与风险管理密切相关。
就允许每一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充分理由去证明为什么他是正确的以及其他人是错误的这点而言,正当考量模式与抗辩模式相类似。它也假定了一个只受事实和分析影响的中立决策者。由于它没有尝试去整合所有利害关系人去达成一个针对问题的友好解决方式,因此它产生了胜利者和失败者。
然而,正当考量模式与抗辩模式也存在一些微妙的区别。第一,在正当考量模式下,规制机构通常在召开公众听证会之前会表明一个立场,然后邀请公众对该机构的立场以及所要讨论的问题一并进行评论。第二,正当考量模式中的当事人因此不必去界定相关的问题,而他们在抗辩模式中却需要这样做。第三,正当考量模式一般不会采纳抗辩模式中的所有程序性保护措施,因此它也给规制机构相应减少了负担。第四,正当考量模式中的规制机构比其在抗辩模式中更依赖于其自身的信息和分析资源,而在抗辩模式中当事人被认为是最主要的信息资源。最后,在正当考量模式下,仅仅要求规制机构对局外人所提交的所有事实和分析给予正当考量并对它的选择理由作出解释。(www.xing528.com)
正当考量模式虽不像抗辩模式那样近乎程序性呆板,但是它缺乏抗辩模式那种去透视表面看似合理但缺乏事实支撑的论据要点的能力。正当考量模式更适合于去处理受政策支配的、事实准确性并不是实质性要素的问题。从参与者角度看,正当考量模式并不如抗辩模式或者下文将讨论的调解模式那样令人满意。参与者较少直接参与到实际的决策程序中:规制机构并没有真正给予其他观点以正当考量的怀疑也容易产生,特别是当它最后采纳了程序开始时它所建议的那个政策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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