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抗辩模式下,所有与规制决策程序存在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通过提交事实、证据、观点和论据从而参与到决策程序中去。每一个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论证并尝试反驳其他参与人的论证。规制机构承担中立决策者的角色,冷静地衡量不同当事方的与客观标准相符合的针对相关问题的论据。由于法庭裁决是抗辩模式的发源地,因此抗辩模式通常适用于特别倚重法庭类比的规制机构正式裁决。当事人通常通过委员会来代表,并经常通过专家而提交直接的证明材料。尽管交叉询问不是绝对必需的,但它也经常被允许。规制机构听证的记录通常也会准备。由于规制机构严重依赖于构成其决策基础的当事人的信息和分析,因此抗辩模式经常适用于产品和技术的许可,比如杀虫剂和核电站——在这些领域中申请者被要求提交与预先确定的数据标准相符合的信息。抗辩模式要求决策者通常依据一个精确的公式,比如“事实发现”和“法律结论”,向获胜者和失败者解释他(她)的决定。该要素强化了程序的正当性,并有助于确保该决定确实是客观适用特定事实或环境下的特定标准而作出。
抗辩模式为相关利益团体的指定代表之间的结构化辩论提供了一个论坛。在涉及风险管理的规制程序中,科学知识扮演着一定的角色,拥有不同观点的科学家通常可能通过提交专家鉴定来表达他们自己的观点并批评其他人的观点。然而,并不存在着在重要的科学与技术问题上达成一个科学性共识的尝试。事实上,规制程序通常由熟悉这些结构化决策工具的律师来支配。虽然根据抗辩模式而达成的程序结果可能是一种“和解”,该“和解”也代表了各方一致同意的妥协,但是该模式仍然假定存在着胜利者和失败者。
在20世纪70年代“规则制定革命”兴起以前,抗辩模式传统上在联邦层面的行政决策中占据支配地位。尽管任何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犯的人都可能会根据该模式参与到规制机构的决策,但是最主要的参与者倾向是规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受规制工业企业以及一个或多个全国性公共利益团体或联合体。正式参与的代价——作为一个实际问题它通常需要一个律师——通常会让对参与结果缺乏强烈兴趣的人望而却步。有时,财政上的制约也阻止了那些有强烈兴趣却没什么资源的个人对程序的参与。所有当事人的期待是规制机构的决定会被上诉到法院,在抗辩背景下由非科学家进行结构化的审查。(www.xing528.com)
有些参与者阻碍妥协并促进不满情绪的发泄,抗辩模式在这些参与者之间培育了一种“我们”vs“他们”的态度。所有人对结果都满意的情形是非常稀少的,尽管甚至可能存在着一种针对所有参与方对程序中相对琐碎的程序性裁决不满的良好处理方式。规制机构可能尝试抛弃它在科学或技术术语方面的决定,但是国家层面上有娴熟经验的参与者知道政策考量往往在决策中占据支配地位,于是他们尽力使决策者在审查法院和“公众意见法院”承担责任。同时,抗辩模式能够扩展对决策者而言是可加利用的事实范围和政策选项。它也确保所有利益受影响的人拥有一个相对完整的机会去反映事实和表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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