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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的行政法研究:对抗模式的影响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抗模式反映了活跃分子们对程序本身的高度不信任。全国性“公共利益”团体在处理大量具有全国性重要影响的问题时经常不会诉诸于此种模式。逮捕和起诉的威胁可能对于全国性“公共利益”团体的领导人而言是过于巨大的,或者对于一个计划将它的关注点集中在长远的公共议题安排上并因此必须要与规制决策者和受规制实体的代表通过一个文明的基础——如果可以的话是正常交易——来达成协商的团体而言,那种对抗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工具。

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的行政法研究:对抗模式的影响

公众参与范式谱系的反向端点是对抗模式。尽管它也是最不受欢迎的模式之一,但它同时又有丰富的历史性先例。确实,对抗模式经常产生于排除模式的过度严厉适用。当个人或组织感觉到他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或者他的利益并没有得到规制机构的充分考量时,他就会利用任何可能的机会、使用任何可行的工具去轻易地对抗规制机构,包括采取非暴力反抗。在20世纪80年代期间,在拟建的有害废物堆放场周边由愤怒的邻居们所设置的警戒线成为一道熟悉的风景,在市议会开会讨论是否应该建造城市的固体废物焚化炉从而减少对容量有限的垃圾填埋地的需求时所发生的大声嚷嚷争吵也为人们所熟知。更严重的对抗来自活跃分子们去干预那些可能对健康环境造成风险的私人主动行动。一个人将自己用铁链锁在一颗将要被砍掉的树上或者将从一个公司的排污口取得的黏糊状液体倒在该公司CEO的办公桌上,听到这些事情并不骇人听闻。[15]近来,一群奥斯丁市的环保活跃分子们“占领了”私人土地上的几个小洞,以抗议该土地上将要进行的可能会给居住在这些洞中的濒危昆虫物种带来风险的开发。[16]在相对稀少的情形下,正如几年前发生在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和法国政府之间在涉及新西兰附近核武器的大气检测问题上的对抗所悲剧性展示的,[17]对抗可能甚至会变得暴力化。

尽管这些对抗通常被预想为是非常公开的,但它们并未被设计成是参与式的,它们肯定也不会促进有关风险以及能减少风险的措施方面的对话。有时,为了诱导活跃分子们去缓和他们的破坏性活动,决策者会被说服同意与他们进行对话;但是这些活跃分子很少会被邀请参与到现实的决策程序;即使他们被邀请,他们也不是必然情愿地去参与。

对抗模式反映了活跃分子们对程序本身的高度不信任。因为他们强烈地感觉到程序会失败,于是他们寻求一个更广泛的被听取意见的舞台。对抗模式要求对所争论问题的高度认同,因为个人经常只有在他们自身的经济甚至身体健康状况遭受相当大的威胁时才会参与。一般而言,只有高度情绪化的问题或高度原则性的事情才易于呼唤起去证明这些风险存在的足够奉献和专注。纯粹影响经济利益的规制决定通常不会引发对抗模式。(www.xing528.com)

对抗模式在处理带有强烈地方利益的问题上确实显得有效。即使规制机构被推定有义务根据受认同的法律规则或规制标准作出决定,但是所有规制机构都会对对抗负有政治责任并由此痛恨它。对抗在说服规制机构去重新考量其先前作出的决定方面是非常有效的。当活跃分子们吸引了大量来自社会中其他不积极分子的同情时(比如对一个有害废物处理场逐渐增加抵制的例子中),他们经常会成功实现他们所追求的结果,尽管不是总是(或者经常)通过既有的决策结构机制。

全国性“公共利益”团体在处理大量具有全国性重要影响的问题时经常不会诉诸于此种模式。逮捕和起诉的威胁可能对于全国性“公共利益”团体的领导人而言是过于巨大的,或者对于一个计划将它的关注点集中在长远的公共议题安排上并因此必须要与规制决策者和受规制实体的代表通过一个文明的基础——如果可以的话是正常交易——来达成协商的团体而言,那种对抗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工具。近来兴起的环保组织“地球第一”(Earth First!)可能标志着这种观念的一种转变,该组织积极倡导对抗策略,它的通讯简报里就包含标注有“生态破坏演示”的意见箱以及欧洲绿党的成功对抗方式。然而,目前对抗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局限在地方的活跃分子层面,这些人通常受雇于私人或地方性临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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