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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法律问题中的排除模式及其适用领域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众参与范式谱系中的一个极端是传统的排除模式。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排除模式并不与当前广为人们所接受的正式决策架构中的公众参与准则很好地符合。但是,有一个小领域可以让排除模式去扮演合适的角色,即使是在非正式行政程序中。在这相对有限的情形下,偏爱于保护受规制者在制作信息方面投资利益的政策往往会主张对这些竞争者适用排除模式。

公众参与法律问题中的排除模式及其适用领域

公众参与范式谱系中的一个极端是传统的排除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受规制工业企业和规制机构在一个相当正式的规制程序背景下通过它们两者之间的规制斗争而解决争议。正如经常所发生的那样,如果它们在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条款上达成共识,那么问题就会终结而用不着去进一步探究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该模式的假定是规制机构是公共利益的唯一守护者,任何自我宣称是公共利益代表的主体都是非官方的好管闲事者。根据不同的争论问题,会被邀请参与到规制程序的公共社会成员只有受规制的工业企业以及可能的工会和竞争者。[11]

排除模式已经几乎在所有的规制机构里都受到抵制。然而该模式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具有吸引力。比如,尽管规制机构不能违法地将那些可能由于正式裁决程序而遭受不利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公众成员排除在程序之外,但是它们却可以合法地将那种参与限制到排除不相关的证据和观点以及阻止公共利益干预者所作的重复性交叉询问。[12]甚至在较不正式的情况下,规制机构可以为了礼仪的需要而将具有特别对抗性的参与形式排除在外。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排除模式并不与当前广为人们所接受的正式决策架构中的公众参与准则很好地符合。允许一个有利害关系的(甚至是好管闲事的)人去记录下他的观点并主张这些观点应该由某些负责任的官员去阅读并不会带来多少损失。相似地,规制机构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的代表在非正式的“发泄你的怨气”式的听证会上去简要阐述论证也不会有什么负担。由于大多数健康环境规制机构通过非正式的规则制定程序去作出重要的、有约束力的决定,这表明排除模式通常而言并不适合于以风险为导向的决策程序。

但是,有一个小领域可以让排除模式去扮演合适的角色,即使是在非正式行政程序中。如前述及,健康和环境领域的决策者经常需要去审查和评估商业性敏感信息。容易为人所理解的是,渴望参与到决策程序的公共社会成员想要去了解规制机构进行决策所依赖的信息,他们一般也将这视为有效公众参与的一个实质性要件。难题产生于如下这个事实:竞争者也是公共社会的成员,他们可以扮演一个合适的角色但是在使用信息去发展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方面却缺乏正当性。尽管诸如保护令等程序性工具在更正式的情况下有时是存在的,但是为避免可能使用受规制者信息去攻击受规制者弱点的竞争者对信息的关注和掌握,除了排除这些竞争者参与,别无捷径。在这相对有限的情形下,偏爱于保护受规制者在制作信息方面投资利益的政策往往会主张对这些竞争者适用排除模式。(www.xing528.com)

以下问题仍然存在:那些可能基于故意或疏忽向竞争者泄漏商业性敏感信息的其他公共社会成员是否应该被剥夺接触信息而因此被有效排除在决策程序中的完全参与之外。该问题使许多健康和环境规制机构感到苦恼,也从未以所有利害关系方都满意的方式获得解决。[13]很明显,解决方法必须包含着对受规制者在保持商业性敏感信息处于隐秘状态方面所享有的利益与公共社会成员在获取这些构成规制机构决策依据的数据方面所享有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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