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在某种形式上已经成为行政决策的可接受性准则。它在实际上也倾向于支持我们的政府是民治政府的愿望。没有一个人是如此的无足轻重,以至于他(她)在遭受政府的不利行为时不能要求获得一个其意见被听取的机会。公众参与是善治的实质性要素。公共社会的成员能够有渠道向决策者陈述相关事实,也应允许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去表达对问题的看法。如果公共官员是善于倾听的,那么结果也应该是更好的决定。此外,公众参与也有一个将政府决策过程开放给公众监督这一令人向往的趋向。于是普通公众开始更好地知悉在真实世界中政府是如何决定以及是什么因素最终影响了官僚化决策者。最后,广泛的公众参与也为司法审查制作了良好的记录。由于所有上述原因,公众参与有助于给行政决策提供正当化基础。
然而,公众参与并非纯粹都是优点。允许个人和团体去挑战规制机构的决策使得规制机构需要花费为自身进行辩护的资源,而这些资源本来可以被用于去实现它的法定使命。同样地,它要求私人部门的受规制者去花费超越了那些被要求去应付规制机构本身的额外资源。公众参与同时也是消耗时间的。对于苦恼的官员或由于许可申请悬而未决而利息成本不断增加的公司主管而言,公众参与中所耗费的时间被认为是耽搁。确实,有势力的参与者能够动用耽搁的威胁从而获得来自规制机构和规制者的实质性让步。尽管,将公众参与中所耗费的所有时间都描述为“耽搁”是不公正的,[10]但是公众参与确实减缓了政府行进的车轮。
有效的公众参与需要信息的双向交换,但它可能与受规制者在保护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和金融信息方面所享有的正当利益不相协调。这种利益冲突在健康和环境规制的背景下变得尤其突出:一种化学制品的特性以及有关那种化学制品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数据的内容对于环保组织的有效参与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这也可能给相关竞争者带来不应有的商业好处。比如,藏匿了杀虫剂的基因改良植物的DNA片段身份信息,无论是对竞争者还是对与这种植物广泛使用而导致的环境后果密切相关的人而言,都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这种利益冲突也表明并不是所有的参与者在规制决策的所有方面都应当被平等对待。(www.xing528.com)
幸运的是,目前有足够多可以引导公众参与到决策程序的方法存在,从而可以有助于实现参与优势和参与劣势之间公正、有效率地平衡。本文的剩余部分将考察公众参与的几个模式,并揭示出可以引导决策者在它们中间进行选择的若干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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