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把地方区域整体——自治市——作为联邦组成实体的国家。1988年巴西宪法把自治市当作是联邦的部分,而不是简单的成员州的子部分。[2]
“自治市”这一术语指的是较低程度治理的组织和一定程度的地方分权,其经常超越一般城市的观念。一方面,大多数自治市通常覆盖广袤的农村或森林地区;另一方面,巴西的一个自治市会被分成辖区、下属专区和行政地区,它们仅仅是没有拥有政治意义上自治的行政区域。
每一个自治市都拥有一个自治的地方政府(Poder Executivo,非正式的称谓是Prefeitura),有一个直接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拥有四年任期的市长(叫作Prefeito)和一个也是直接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Câmara Municipal)。这些选举通常在全国范围内,在同一时间同时举行。
每一个自治市都拥有批准它们自己的法律、征税以及从州和联邦政府获取资金的宪法性权力。然而,自治市政府没有司法权,法院仅仅在州或联邦的层面上建立。
公众参与是巴西宪法所赋予的一项政治权利,巴西宪法第14条规定:“人民主权必须通过普遍的选举权、直接和秘密的选举来实施,每个人选票的价值都是平等,同时根据法律,它的实现手段有:Ⅰ全民公决,Ⅱ公民复决,Ⅲ人民创制。”
这些权利赋予和保证也可在每个组织法、自我制定的调整自治市政治组织的自治市法律中找到。[3]所以全民公决、公民复决和人民创制应该是在全国各地都是允许的(如《联邦地区组织法》第5条;《圣保罗组织法》第5条第1款;《里约热内卢组织法》第3条;《贝洛奥里藏特组织法》第2条第2款;《累西腓组织法》第9条第2款;《阿雷格里港组织法》第97条)。(www.xing528.com)
至于人民创制,巴西宪法明确规定自治市应该允许“对自治市、城市或邻居有特殊利益的议案的人民创制,其至少需要百分之五全体选民的表示同意”(巴西宪法第29条)。
巴西宪法也保护公共账目的透明。其第31条第3款规定:“正如法律所规定的,自治市的账目必须在60天内可供质疑它们正当性的任何纳税人检查和考量。”
这些宪法权利代表了每个自治市必须给予的公众参与的最低基础。此外,自治市可以进一步采取额外的措施。
比如贝洛奥里藏特鼓励“公共行政中的参与”和“大众群体的监督”(《贝洛奥里藏特组织法》第2条和第18条)。圣保罗支持民选议会的旨在“保证自治市决策作出过程中所有公民的有效公众参与”(《圣保罗组织法》第8条)的创新。在累西腓,“大众参与”代表了一个公共机构必须尊重以及由“公民委员会”和“公共会议”所保障的基本原则(《累西腓组织法》第64条和第66条)。
现在,去区分四种主要的公众参与途径,事实上是可能的,它们是“公共会议”(audiências públicas)、“公共咨询”(consultas públicas)、“城镇委员会”(conselhos municipais)、“参与型预算编制”(orçamento participati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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