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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开信息应对突发事件,平息谣言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应对的不仅仅是突发事件本身,更要应对由突发事件风险或危险所引发的社会舆论风险或危机。当存在突发事件风险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如果政府不能及时、权威、全面地进行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相关小道消息、谣言等就会满天飞。[24]《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共5个条文,条文的主体都是政府,没有任何公众参与的规定。

互联网公开信息应对突发事件,平息谣言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应对的不仅仅是突发事件本身,更要应对由突发事件风险或危险所引发的社会舆论风险或危机。当存在突发事件风险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如果政府不能及时、权威、全面地进行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相关小道消息、谣言等就会满天飞。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当政府还抱着报喜不报忧的心态,试图通过控制传统媒体去压制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时,“而网络‘个个是中心,处处是边缘’的技术特点造就了自由、平等、兼容、共享的技术准则和网络精神,促成了小众话语、个体话语对垄断传媒话语的技术消解,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解构了官方金字塔式权力控制模式。”[32]因此,在政府权威信息缺失的情形下,普通民众私下里特别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突发事件的谣言传播就会加速蔓延、发酵,进而威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和社会稳定。一个比较理性的做法可以是:利用应急管理网站建设所累积的政府与民众间的信任关系,一旦存在突发事件风险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府就利用网站的及时性、无地域限制性、广泛传播性,首先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相关事件的最新情况,及时平息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谣言;然后,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就突发事件的原因、进展、处理原则、危害等内容进行详细、有深度地说明和介绍,以进一步平息有害谣言。如果相关网络谣言可能导致社会混乱、危及公共安全时,政府也可以直接采取删帖、限制使用或删除网络账户等强制性手段。

[1]在现代风险社会里,非常规突发事件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重要因素,也是人类死亡的主要推手,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对公民的生存照顾义务首先便是意味着要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从制度层面上防范并避免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伤亡。

[2]有关“政府独揽型”模式和“政府-社会共治型”模式的阐释,可参见万鹏飞、于秀明:“北京市应急管理体制的现状与对策分析”,载《公共管理评论》(第四卷),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状况》(2010年6月),载http://www.scio.gov.cn/zfbps/ndhf/2010/Document/662572/662572_7.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月22日。

[4](台)陈春生:《行政法之学理与体系(二)》,(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65页。

[5]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6]王光星、许尧、刘亚丽:“社会力量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及其完善——以2009年部分城市应对暴雪灾害为例”,载《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7期。

[7]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权的生命之所在。

[8]罗教讲:“信息公开、社会基础与社会心理”,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9]林鸿潮、詹承豫:“非常规突发事件应对与应急法的重构”,载《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7期。

[10]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中,公众虽然不能直接参与到相关的应急决策制定,但仍可以参与到相关应急措施的实施。

[11]王雅琴:“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公民参与”,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年第5期。

[12]龚维斌:“互联网发展对我国政府决策的影响”,载《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10期。

[13]褚松燕:“互联网时代的政府公信力建设”,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14]赖俊文:“互联网络推动中国式民主进程”,载《现代传播》2009年第2期。

[15]《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精干实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和自救能力,实现社会预警、社会动员、快速反应、应急处置的整体联动。”

[16]钟开斌:“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战略转变:以制度建设为中心”,载《经济体制改革》2006年第5期。(www.xing528.com)

[17]“脆弱性是指危机冲击下,易于受到伤害并蒙受重大损失。由于自然、技术、人口、决策等综合因素,人类应对危机的脆弱性在增加。”高小平:“突发事件的新特点与应急管理创新”,载《行政管理改革》2010年第1期。

[18]《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8条第3款规定:“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19]请参见《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4条和第45条。

[20]请参见《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和第50条。

[21]但是政府所实施的应急处置决策仍然是根据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律规范进行的,而这些规范都大致经过了公众参与这一法定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是应急处置决策也存在着公众参与的因素。

[22]林华:“城市交通、公共治理和公众参与”,载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33页。

[23]万鹏飞、于秀明:“北京市应急管理体制的现状与对策分析”,载《公共管理评论》(第四卷),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页。

[24]《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共5个条文,条文的主体都是政府,没有任何公众参与的规定。而事后的突发事件评估、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相关善后政策制定及实施等工作如果缺乏公众参与,无论是对于应对措施的实施还是社会秩序的稳定都会带来不利影响。尽管在实践中,在事后恢复与重建阶段也会存在事实上的物质供给、志愿服务等公众的参与,但这些活动仍然缺少法律规范的支撑和保障。

[25]当然,相关法律也对这些人、财、物方面的参与作了具体要求,但是这些参与仍然主要是诉诸人们的道德情感,虽然有时可能也会披着法律的外衣,但是其本质上仍然是道德化的。

[26]曾润喜、徐晓林:“社会变迁中的互联网治理研究”,载《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4期。

[27]考虑到我国各地在地理及社会环境方面的差异,同时也为了实现网络资源的合理配置,笔者认为可以以地级市为基础建设统一的应急管理网站,每个地级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专门网站,每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省级应急管理网站,国务院可建立国家层面专门的应急管理网站,来集中发布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信息及其他资讯。

[28]“灾害和危机中良好的信息沟通离不开灾前沟通中所建立起的信任基础。”吕孝礼:“Web2.0时代的政府应急管理信息沟通”,载《中国减灾》2010年第5期。

[29]吴量福:“美国地方政府管理中的应急系统及其运作”,载《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1期。

[30]牟宪魁:“互联网时代的公共权力运行与公民权利保障”,载《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12期。

[31]詹承豫、李程伟:“北京市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的发展回顾与趋势研究”,载《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32]赖俊文:“互联网络推动中国式民主进程”,载《现代传播》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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