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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制度空间:行政法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条也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阶段,既包括事中的危险处置,也包括事前的风险规制和事后的恢复重建,涵盖了突发事件酝酿、发生、发展及消灭等各个过程。《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公众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制度空间:行政法研究成果

人们传统上认为突发事件应对属于应急行政、非常态行政,习惯将突发事件应对等同于现场应急处置,因此,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也普遍将公众参与和常态行政联系在一起,并没有对突发事件应对和公众参与的关系进行过多的专门探讨。然而,从理论上而言,突发事件应对并非单纯以突发事件发生为时间节点的应急处置,它还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前的应急准备和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恢复与重建等。换言之,突发事件应对是一种持续性的治理状态。《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条也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阶段,既包括事中的危险处置,也包括事前的风险规制和事后的恢复重建,涵盖了突发事件酝酿、发生、发展及消灭等各个过程。无论是就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而言,公众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既有现实的必要性,也有丰富的制度空间。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无论在直接层面还是间接层面都推进了公众参与,并为保障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提供扎实的技术支持。“网络技术开辟了公民直接民主参与的可能性,网民不再需要由别人来代表自己,自己就可以直接发表政见,通过一台电脑就能直接与政府官员对话,向政府提出某项要求和建议,或参与政府的某项选举和决策。”[14]可以说,互联网极大丰富和扩展了公众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方式、制度空间与可能性。

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固然是公众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最高法律依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有关于公众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表述,[15]同时,在一些法律规范中也有此方面的具体法律条款,比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条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除此以外,一些地方还制定了专门调整公众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规范,如《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志愿服务应急预案(试行)》和《成都市应急志愿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因此,至少就规范层面而言,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文件已赋予公众参与突发事件应对较为丰富的制度空间。(www.xing528.com)

在我国当前的突发事件应对实践中,公众参与的形式主要包括:进行预防教育,参与应急规划和预案编制,建立应急自主组织和加强社区应急建设。[16]从理论层面来看,公众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可能性活动空间主要存在于以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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