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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度的民主构成与运作: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的行政法研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从其产生之日起,就被赋予了扩大司法民主、防止司法专横的重要功能。因而,人民陪审制与民主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司法民主既是人民陪审制度的目的,也是手段。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呢?

人民陪审制度的民主构成与运作: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的行政法研究

上述有关民主价值的讨论,其实是对人民陪审制存在基础的解读。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从其产生之日起,就被赋予了扩大司法民主、防止司法专横的重要功能。因而,人民陪审制与民主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司法民主既是人民陪审制度的目的,也是手段。但必须承认的是,对人民陪审制度民主价值的认识,说到底只是建立在历史经验与实践发展需要之上的一种应然性判断,对现实的解释还必须基于对人民陪审制度现状的考察。目前,学界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存有争议,“司法民主是否还能构成陪审制存在的基础”成为其中争论的一个焦点,不少学者以民主功能的异化或丧失作为废除人民陪审制的论证理据,[15]即使是在那些肯定陪审制具有存在价值的研究成果中,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司法民主已不再是陪审制存在的理由或根据”的观点。[16]对此,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制所能体现的民主性无疑是这项制度最具有本源性的功能与价值,离开这项制度创设的宗旨去思考其存废与建构问题,多少有些“舍本逐末”的意味;而仅仅因为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就认定这项制度已无存在的必要,则可能是一种“因噎废食”的做法。因此,笔者更赞成“以一种务实和开放的视野来审视人民陪审的实践及其未来”,[17]因为亟待我们解决的并非是“民主是否真正需要仰赖人民陪审”的问题,而是“如何才能使人民陪审能够真正彰显民主”的问题。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呢?在笔者有限的阅读范围内,学者们大多是从民众参审和人民主权思想相契合的角度去探讨人民陪审制的实际功效与性质。这种分析进路是以选举民主理论为基础,以“权力主体”为衡量标准,进而将司法民主的实现与掌权主体联系起来。这类研究为确立司法民主的评价标准、认清人民陪审制的性质提供了许多有益的见解。但正如论者所言,司法民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能仅仅从司法的主体是谁来理解,而应当从综合的视野来理解”,[18]现有相关研究的局限性在于对人民陪审制度中的个人权利与程序建构的关注不足。因而,笔者认为: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另一种角度,即程序民主的视角去思考相关问题,以期能为促进人民陪审制功能与价值的实现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基于这样的思路,笔者选择以程序民主理论中颇具影响力的“协商民主”理论作为进一步研究人民陪审制价值实现与制度完善的基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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