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吸收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在参与模式上,我国实行的是参审制,即由普通公民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庭审,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共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作出裁决。人民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化的集中体现,是公众参与司法的基本途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9]因此,弘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是这项制度设置的初衷,也是其最核心的价值所在。
首先,人民陪审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司法领域的直接体现。人民主权是现代民主制度确立的基本逻辑,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产生和行使的正当性问题。就各国的立宪实践而言,“国家主权属于人民,这一条几乎已成为举世各国宪法的通则”。[10]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人民有权直接参与国家管理,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基于人民的同意才能取得正当性,而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一切受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都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向人民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陪审制度为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审判活动、管理国家事务提供了有利的平台,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和精神。人民陪审制不仅是一项司法制度,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表现。正如托克维尔所言,“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所以,陪审制“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11]
其次,人民陪审制度有助于实现精英意识与大众意识在司法领域内的平衡,防止司法专断。由于司法权只能通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加以实现,而法律典籍浩如烟海,非经过长期的刻苦钻研则不能窥其堂奥,[12]再加上对司法人员正直品行的道德要求,这就决定了司法活动往往具有强烈的精英化特征。换言之,只有少数的社会精英具备成为法官的资格,可以以其专业的法律职业技能和刚正不阿的法律职业伦理公正地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纠纷,保障人民权益。然而,尽管我们可以对这种以精英意识为主导的司法模式保持信心并寄予厚望,但事实证明,仅仅依靠少数精英推动的司法并非预期地那般美好:一方面,法官并非全知全能,特别是在面对复杂的案件事实与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时,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总会与社会存在着某种脱节和陌生感,即使他们“想了解案情的实质,想全神贯注地分析案情,往往也不能抓住要害”;[13]另一方面,法官也不是“天使”,如果审判成为一种纯粹的司法垄断,那么司法专横与司法腐败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在所难免了。因此,有必要通过人民陪审制度将公众的力量引入司法领域,通过公众参与司法,使公众的知识、立场与信念成为推动审判活动公正进行的另一股力量。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利用人民陪审员在裁断人情事理方面的优势,拉近当事人与法庭的距离,赢得他们对司法的信任;还可以形成大众意识对精英权力的必要限制,利用普通民众的日常性判断修正法官的职业性偏见,避免法官恣意独断和滥权,遏止司法腐败的滋生。(www.xing528.com)
最后,人民陪审制也具有培育民众民主意识与理念的功能。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民主”是十分抽象的概念,要使这种宏大的政治意象由人们的感性认识转变为他们日常的行为准则或生活习惯,需要一个不断学习与实践的过程。人民陪审制度就是一个生动、具体的理想教育途径,正如托克维尔所说,应当把陪审制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学习法律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14]同时,人民陪审制度是以特殊的方式将庭审的内容、规则及程序向人民陪审员展现,使其能以一种切身体验的方式了解和认识司法、体悟民主与法治精神,增强其民主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与自觉性,以个体化的力量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人民陪审制是一种民主的教育,一种民主的实践,一种民主的洗礼,也是一种民主的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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