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的确立是法治秩序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司法作为现代社会定纷止争的核心机制,其权威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将裁判权授予专门的司法机关和专职人员(如法官)来行使,这也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但正如黑格尔所言,审判行为并不全然是“法律上的决定”,还包括“对事件的品定”,“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认为事实构成只能单独由专职法官来认定”。[2]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也是现实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活动的两大基本内容,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也都建立相关制度来确保公众对司法的参与。因此,司法权威除了源于国家强制力之外,还需要有公众对司法本身的正当性加以确信和认可的心理基础。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的‘人民性’成为自古至今所共有的社会意识”,[3]而陪审制度正是为了确保司法中的公众参与,使司法活动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民意支持与理解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项司法制度。
从历史渊源看,陪审制形成于11世纪末12世纪初的英国,[4]后为其他西方国家(如美、法、德)所承袭,在历经数百年的历史演进、发展与积淀之后,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施行的一项司法制度。自清末变法以来,陪审制就随着西方司法制度的引入而进入中国。但直至20世纪30年代,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制度才真正被付诸实践;直至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施行,人民陪审制才真正步入制度化发展的轨道。[5]尽管随后的发展几经波折,但改革开放以来,包括人民陪审制在内的各项司法制度得以恢复和重建,并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而展现出勃勃生机的景象。特别是从1998年起至今,人民陪审制度呈现强势的复苏态势。[6]据官方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队伍逐年扩大,有“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审判活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给予了有力支持”,人民陪审制度“在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7](www.xing528.com)
然而,在面对欣欣向荣的发展景象时,也有不少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基于对司法实践的观察,提出了对人民陪审制度实效性与实施状况的担忧。[8]始于百年前变法、历经多次变革的人民陪审制度,在当下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将往何处去?现行制度是否真的是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又能否真正承载起防止司法专横、推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的“重任”?这一系列的诘问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而在笔者看来,要解答上述疑惑,还必须回归到人民陪审制度所蕴含的民主价值与功能这一基本立场去思考,以完善司法民主为基点,推动人民陪审制度的不断革新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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