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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行政法问题研究:信访功能定位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学者在阐述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时都是在公力救济层面上加以讨论,故本章也试图分析以公力救济形式存在的权利救济制度的特征。诉讼、行政复议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的权利救济制度,诉讼一般是指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解决纠纷的制度,[65]行政复议一般是指复议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66]从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至少可以总结出公力救济式权利救济制度的两个基本特征:第一,直接性。

公众参与行政法问题研究:信访功能定位

信访的功能错位对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所造成的不可估量的损害,是我们反对将权利救济功能添加进信访制度的现实考量,不单如此,如果我们从理论角度去分析救济制度的特征时,我们也会发现权利救济并非信访的功能。由于学者在阐述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时都是在公力救济层面上加以讨论,故本章也试图分析以公力救济形式存在的权利救济制度的特征。诉讼、行政复议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的权利救济制度,诉讼一般是指法院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解决纠纷的制度,[65]行政复议一般是指复议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66]从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至少可以总结出公力救济式权利救济制度的两个基本特征:第一,直接性。针对当事人的合乎法定条件的申请,法院或者复议机构都可以直接受理案件来解决纠纷,而无须再行转送其他独立的有权机关处理。第二,非选择性。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法院或复议机构都得依法予以裁判,不得根据个人的喜好或案件的性质等原因进行选择性裁判。

一般而言,信访制度不符合这两个特征:首先,信访不具有直接性,信访机构一般不能直接解决纠纷,它更多的是“信息中转站”,将民众反映的信息和意见反馈给其他独立的有权机关或内部的其他机构处理,[67]也就是说信访仅仅是启动其他相关权利救济制度或纠纷解决制度程序的来源之一;其次,信访具有选择性,通过信访途径最终由其他有权机构予以解决的信访事项仅仅是极少数,这一选择性过程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不像诉讼和复议那样符合条件都得解决,绝大多数的信访事项由于得不到领导人的垂青而石沉大海。在其他的参与途径或救济制度都失灵的情况下,信访的选择性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社会排斥过程。[68]如果一种被称之为“权利救济制度”或“纠纷解决制度”的制度,事实上仅有异常少量的权利可以获得偶然的选择性救济,仅有微乎其微的纠纷可以得到偶然的选择性解决,这样的制度还能配得上这样的称号吗?(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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