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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建立和完善城市交通治理领域内公众参与的效力保障制度,增强公众参与的回应性,同时,不断与时俱进,确立符合中国国情并能回应中国现实的公益行政诉讼制度。此外,为了解决公众在城市交通治理部门侵害公共利益、违反公众参与程序时缺乏相应救济手段的问题,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保障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有效性的公益行政诉讼制度。

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

要建立和完善城市交通治理领域内公众参与的效力保障制度,增强公众参与的回应性,同时,不断与时俱进,确立符合中国国情并能回应中国现实的公益行政诉讼制度。“行政法不仅需要确立辨别‘合理意见’与‘不合理意见’的可操作性标准,而且需要设立确保合理意见得到吸收和采纳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如案卷排他原则和说明理由制度等。”[61]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完整的公众参与回应性制度规范不仅应该包括事实层面的回应与解释,还应该涵盖价值层面的回应与说明理由。事实终究是客观的、相对明确的,事实层面上的争论通过适当的证据展示和解释而得以很快的平息,但是如果听证笔录中大幅存在主观性的价值偏好和利益意见,特别是在那些事实理由并非充分而在价值层面存在巨大争论的重大城市交通立法与决策中,若对这些价值偏好和利益意见缺乏回应或者回应不足,那么,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本身是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是无意义的,它并不能充分、有效实现增强城市交通立法和决策正当性和可接受性的目的。因此,在城市交通治理领域,在不断完善事实层面上案卷排他性制度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去确立在价值偏好和利益意见层面上的回应和说明理由机制。同时,应该防止在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实践中出现的“过度参与”“以参与代替决策”的问题,实现“参与的归参与,决策的归决策”,避免因为“过度参与”而混淆公众参与的本质和模糊公众参与的界限,导致一些人对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必要性的质疑。因此,我们要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效力保障机制,在不断完善事实层面上案卷排他性制度的同时,注重去确立在价值偏好和利益意见层面上说明理由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可接受性。

此外,为了解决公众在城市交通治理部门侵害公共利益、违反公众参与程序时缺乏相应救济手段的问题,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保障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有效性的公益行政诉讼制度。我们不得不去反思的是,在时刻强调集体主义、公共利益至上的社会主义中国里,公共利益却在不断被漠视、被蚕食,在公共利益频繁遭受侵害却又缺乏具体守护者,我们还要继续忍受这种表达与实践分离的痛苦撕裂吗?与其淹没在无休无止的既追求理论自洽又向往具有现实适用性的完美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争论中,倒不如根据中国保护公共利益的现实性和急迫性,从各种既有的方案中先择取一种还稍微合适的、更为多数人所接受的方案来初步建立中国的公益行政诉讼制度,待建立以后,再通过现实问题的揭示、实务经验的积累以及时间的检验来不断修改和完善公益行政诉讼制度。只有确立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领域的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现实中城市交通治理部门各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才能够得到有效遏止,公众才能对与自己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城市交通立法和决策施加真实的影响,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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