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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多元化方式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基础上,改变目前城市交通治理部门“言公众参与则必称听证会”或“言公众参与则必以最简便方式应付”的单一论思维,应根据立法或决策问题的性质、影响范围、参与者利害关系、参与所欲实现的目的等因素,综合确定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方式。

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多元化方式

在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基础上,改变目前城市交通治理部门“言公众参与则必称听证会”或“言公众参与则必以最简便方式应付”的单一论思维,应根据立法或决策问题的性质、影响范围、参与者利害关系、参与所欲实现的目的等因素,综合确定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方式。“参与的成效取决于参与者及参与时机的选定外,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在于参与方式。参与方式包括听证会、小型说明会、书面表示意见、专家咨询会,哪一种方式最能满足参与者的需求与管制的需求,必须综合参与者的组成与事务的性质而定。”[59]不顾事项的具体情况而一律采取单一的参与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混淆了公众参与的本质和目的,也遮蔽了公众参与的丰富内涵与多元化形式,并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一些论者质疑和批评公众参与的把柄。不同的参与方式,有着不同的双向沟通程度、公共接触程度以及不同的处理特定利益能力,所能达成的目的也会有差异。[60]在以获取信息为主要目的,对不同群体的双向或多向沟通要求较低,影响范围有限而一般不需要广泛的公共接触,并且并不关乎参与者重要利益的事项中,咨询委员会、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可能是比较好的参与方式;在以增强决策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为主要目的,对不同群体的双向或多向沟通要求较高,影响范围很广而需要广泛公共接触,并且涉及参与者重要利益的事项中,听证会、一般公开说明会或非正式小团体聚会可能是比较好的参与方式。因此,城市交通治理部门若想获取相关信息,则可以采取参与度弱、沟通要求低的诸如咨询委员会、小型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若想增强城市交通立法和决策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则可以采取参与度高、沟通要求高的诸如听证会、一般公开说明会或非正式小团体聚会等形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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