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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治理阶段中的公众参与时机及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城市交通立法和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由单纯的制定阶段扩展至执行、评估等阶段,同时根据立法或决策事项的性质与影响程度的不同,区分公众参与在城市交通立法和决策的制定阶段层面上的差异。以城市交通决策为例,决策的制定阶段包括信息采集、议程设定、政策方案策划、政策确定等阶段。

将城市交通立法和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由单纯的制定阶段扩展至执行、评估等阶段,同时根据立法或决策事项的性质与影响程度的不同,区分公众参与在城市交通立法和决策的制定阶段层面上的差异。“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是制定地再良好的法律与政策,也需要良好的执行机制和人员的配合。我们应该不断通过座谈会、协商会、恳谈会等形式,加强公众在城市交通立法和政策在执行阶段中的参与,对城市交通治理部门的行政活动进行程序化的事中监督,缩小、弥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普通民众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及价值观念的差异,避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行方式、手段与公众的价值观发生激烈碰撞。同时,我们也应该通过评价会、座谈会等形式去建立与增强公众在城市交通立法和政策执行的评估阶段的监督,通过对城市交通治理部门的行为进行评价、与有关部门进行与城市交通治理部门执行有关的评价会、恳谈会等去事后监督行政权的运作。

除此以外,我们更应该根据城市交通立法或决策事项性质与影响程度的不同,区分公众参与在立法和决策的制定阶段层面的差异。以城市交通决策为例,决策的制定阶段包括信息采集、议程设定、政策方案策划、政策确定等阶段。要改变目前那种以政策确定阶段为单一参与时机的主流模式,在城市交通规划、交通价格决策、机动车限行、机动车购买限制等涉及公众基本财产权益、关乎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中,将公众参与的参与时间适当提前,不断加强公众在信息采集、议程设定、政策方案策划等阶段的参与,如果在这几个阶段都实现了有效的公众参与,那么,公众在城市交通决策确定阶段中就会最大程度地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信息弱势,增强对政策问题和议程设定的影响力,并通过对决策方案规划阶段的参与实现对最终决策结果的实质影响。而在公交线路确定、地铁站名设置等与公众基本财产权益并非直接联系也没有直接关乎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中,可以仍然以政策确定阶段的参与为公众参与的核心,至于在信息采集、议程设定、政策方案策划等阶段,则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适当公众的参与。(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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