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已述及,公众参与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公民调查、公告评论程序等。不同的参与方法,可以达到不同的参与目的。这些参与目的综合起来有告知教育、探寻争议、解决问题、意见回馈、评价和建立共识等。[40]目前在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方式选择方面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在制度层面上有关城市治理(包含城市交通治理)领域内公众参与方式规定的缺失。“公众参与的方式缺乏具体规定,并且没有考虑不同的事项、参与者、目的等而对方式的选择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41]无论是《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等专门调整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法律规范,还是其他非专门调整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法律规范,都缺乏对有关公众参与方式的种类、选择、效力等进行明确规定。二是在实践中,许多地方的城市交通治理部门普遍将公众参与等同于听证会,而没有区分决策事项的性质与影响,这样一种将一些本来可以通过其他听取意见方法就可实现公众参与目的的决策事项一律采取听证会的做法,无疑会导致行政成本增加,损及行政效率,也进一步加剧不同群体对公众参与的质疑。[42]而“效能效率考量从而可谓系行政组织建制之最重要要求。”[43]效率也是行政权的生命。不分青红皂白,一味追求程序公正而忽视行政效率的行政权运作方式本身就会面临正当性的质疑。三是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极端就是一些城市交通治理部门过分追求行政效率、避免听证会程序繁琐而一律采取通过自行确定的少数人参加座谈会的形式去完成公众参与的法律要求。这样一种对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过分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同样没有区分不同决策事项的性质与特征,会在实质上影响公众参与的效果,引发社会对公众参与的误解与抵制。因此,无论是在城市交通治理,还是在其他涉及公众参与的治理领域,公众参与的方式选择与公众参与的效果密切相关,甚至会影响到公众参与存在的正当性问题,不可不引起重视。从实践层面来看,在目前的城市交通治理领域内,公众参与方式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和严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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