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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实中,调整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活动的法律规范仍然多是相应的上位法或者是综合性地调整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地方性规范。揭示公众参与普遍性问题也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领域内的特殊问题,完善公众参与一般性制度也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领域内的特殊制度。目前,就整体而言,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主要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

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已经有了相关法律规范的保障与支撑,现实中,城市交通领域的公众参与实践活动也在蓬勃开展,本章开头所提及的代表性实践活动就已涵盖了城市交通立法、城市交通价格决策、城市交通工具使用管理决策等领域。然而,一些地方存在着公众参与实践,并非意味着城市交通治理领域的公众参与实践在全国各地都已经普及,我们必须去正视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法律规范在各地还面临着是否已经制定以及所制定的规范内容品质存在巨大差异的问题;另外,即使是这些在相关制度引导下不断兴起的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实践也面临着尴尬的形式化困境,“公众参与作为相对人极其重要的程序性权力,更像是一种‘泡沫权利’,在参与行政活动之前及参与过程中极其美丽诱人,但一旦行政过程结束就会像泡沫破灭后飘散在空气中化为虚无,仅留下一段美好的回忆与联想罢了。”[28]围绕上述思路,本章尝试通过对第三部分相关法律规范的解读去厘清目前在城市交通治理领域公众参与所面临的问题,试图揭示现有法律规范与公众参与实践之间所存在的剪不断理还乱的微妙联系。接下来要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针对各地是否制定相应法律规范而言,第二个至第六个问题则针对的是已经建立相应法律保障机制的地方所面临的公众参与形式化困境。在此需要特别指出和说明的是,诚如第三部分相关法律规范梳理所揭示的那样,当前在城市交通领域还缺乏专门的、有针对性的调整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法律规范,即使是那些涉及专门调整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比较有代表性的《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办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等专门性规范对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规定也仅仅是作了应该吸纳公众参与的原则性表述,对于具体的参与主体、参与方式、参与时机、参与形式和参与效力等内容都缺乏明确规定。现实中,调整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活动的法律规范仍然多是相应的上位法或者是综合性地调整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地方性规范。因此,无论是就制度规范而言还是从现实实践来看,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所面临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所面临的普遍式、共通性、一般化问题,于是本章下面所阐述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具有一定的一般性与普遍性。但是,就我国目前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实践而言,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这些问题的一般性或普遍性特征,而否认这些问题在城市交通治理领域内所可能具有的突出性和严重性,进而否认探讨城市交通治理和公众参与这一主题的意义。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那些公众参与所面临的一般化问题正是由于在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城市交通治理领域表现得更为突出、更容易引起人们关注,于是这些问题也就相应地被认为、被推定为是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一般化、普遍性问题。揭示公众参与普遍性问题也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领域内的特殊问题,完善公众参与一般性制度也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领域内的特殊制度。

目前,就整体而言,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主要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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