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学理论的一般看法,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位阶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客观地说,目前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法律保障机制可以说涵盖了所有这些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范位阶维度的法条梳理所列举的法律规范是选择性的,并没有穷尽这个位阶层面的所有法律规范。设定这个维度也仅仅是想表明调整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其实已经有各个层级的法律规范,从而提供一个法律规范位阶视角的法律规范全景。它追求的是整个法律规范位阶体系的整体性,而非各个位阶所包含法律规范的完整性。
1.在宪法层面,《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公众参与的最高法律依据,也是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宪法保障。
2.在法律层面,《立法法》第36条,《城乡规划法》第17条、第26条,《价格法》第22条、第23条等规定,[23]在城市交通立法、城市交通规划、城市交通价格决策等领域确立了公众参与制度。
3.在行政法规层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9条、第20条、第21条和第22条等,[24]在城市交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领域确立了公众参与制度。(www.xing528.com)
4.在地方性法规层面,《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24条、第31条,《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8条、第14条等,[25]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等领域确立了公众参与制度。
5.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层面,《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22条和第24条[26]等部门规章条款在城市交通价格决策、交通法规制定程序等领域确立了公众参与制度;《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对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进行了专门规定,这里的规章制度当然也包括有关城市交通治理方面的规章,《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等涉及听证的内容作了全面规定,此外还有一些专门针对公众参与行政决策进行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比如《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规定》《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等。
6.至于在其他规范性文件层面,《温州市行政听证办法》《阜阳市交通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乌鲁木齐市交通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和《北京市路政局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也涉及城市交通治理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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