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已提及,分散、未经组织化的普通公众的“搭便车”心理为受管制对象俘获管制者提供了机会或者减少了俘获的难度,所以在普通公众这一方加强组织化利益的参与也是有效规制“管制俘获”的重心所在。“尽管行政过程涉及各种各样的利益之间的协调,但是经验的观察表明,那些组织化的、集中的利益主体(或简称利益)往往能够有效地对政策制定过程施加影响,从而使政策的制定反映出对这些特定利益的偏爱。相反,各种分散的、没有得到组织化的利益在参与过程中对决定和政策的影响往往是失望的。”[28]所以,要使公众参与能够真正地对抗“管制俘获”,要使不确定的、分散的普通民众能够积极有效地对管制决策过程和结果施加实质影响,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将原先分散的个体利益予以集中化、组织化,从宪法角度视之,其实就是如何行使结社自由的权利。没有结社自由,公民相互间不能形成一些集体化组织,那么每个公民都是原子化的个体、孤立的“游子”,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则永远可能只是名义上的“主体”却是现实中的“客体”,法律文本中的“主权者”却是政治实践中的“政治侏儒”,也无法孕育与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市民社会。于是,公民没有实质性的能力参与和管理政治事务、公民事务,政府的家长式专制主义土壤也就无从根除。或许我们应该时刻铭记托克维尔的忠告:“当人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时候,任何一个公民每天都要在脑际浮现结社的思想和愿望:即使对采取共同行动本来有些反感,但为了党派的利益也得学会采取共同行动。”[29]共同行动是公共生活的基础,也是民主社会有效运转的持续保障,没有人民的共同行动就没有真正意义上人民参与的公共生活。
在现实的各个听证会中,作为管制者的行政机关被企业、利益集团等受管制者所俘获,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作为普通公众的消费者代表是分散的、未经组织化的,无法对抗强大的、组织化的、外部目标一致的经营者代表。因此,广大普通的民众可以按职业、区域、涉及事项等标准来组建自己的固定性或临时性听证组织,人与人之间凝结成一条纽带,以有效地克服“搭便车效应”与集体行动的困境。一旦形成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社会组织,不仅本方的信息收集能力大大增强,从而有效缓解听证会中信息不对称占有的难题,而且也能实质性增强与受管制对象讨价还价的筹码和能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能一并解决前面所提及的听证代表代理人制度中所面临的诸如代理人选任、代理费用分担等难题。如此良性的制度性互补得以实现后,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规制“管制俘获”。(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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