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业主共有资金包括:
(一)共有物业收益;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管理费;
(四)业主依据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分摊的费用;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外,业主共有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物业服务费;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业主大会聘用人员的费用;
(三)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年度预算支出;
(四)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或者依法应当支出的其他费用。(www.xing528.com)
业主共有资金除银行储蓄或者依法购买国债外,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十二条 业主大会可以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也可以继续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的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
业主共有资金开户账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并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向全体业主实时公开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或者共管账户信息。
第七十三条 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应当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下列情况:
(一)业主共有资金缴存及结余情况;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情况;
(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七十四条 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按季度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核查并公示核查情况。
未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业主大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核查并公示核查情况。
业主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提议业主大会进行审计。提议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大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业主对前款审计报告有异议的,经与前款相同比例的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要求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另行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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