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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修和维护法规汇编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物业保修、维护责任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物业保修责任。第七十一条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的维护、保养由物业管理人负责。第七十四条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维修、更新、改造共有部分、共用设施最小使用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业保修和维护法规汇编

第一节 物业保修、维护责任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将保修责任委托物业管理人承担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物业投诉处理制度。物业存在缺陷,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即时登记、查看,与业主、物业管理人商定修复方式、期限。因物业质量缺陷或者有安全隐患影响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房屋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

房屋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当及时处理,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第七十一条 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的维护、保养由物业管理人负责。电梯锅炉特种设备,应当由特种设备生产厂商负责维护、保养或者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业维修单位负责。

第七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予以配合。

第二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续交、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www.xing528.com)

第七十四条 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维修、更新、改造共有部分、共用设施最小使用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经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同意,物业管理人可以委托维修、更新、改造单位制定紧急处置方案,即时组织抢修。处置方案、抢修结果、费用支出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停止使用的;

(三)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加固、维修的;

(四)房屋局部有垮塌、脱落危险的;

(五)共用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已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六)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情形。

国家对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电梯更新需要使用维修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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