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三)服务的内容;
(四)服务的标准;
(五)服务的费用;
(六)合同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解除条件;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电梯、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服务;
(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www.xing528.com)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
(七)物业资料的查询服务和管理;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不再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
第六十一条 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物品和资料:
(一)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二)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
(三)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四)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
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条第一款所列资金、物品和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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